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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案例编纂制度由来已久,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真正确立却经过了漫长的探索与实践。指导性案例效力的发展经历了从没有拘束力到效力不断增强,从不明确到相对明确的过程。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司法公信力受损,司法腐败现象仍不时出现,指导性案例作为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述问题所带来的司法压力,增强司法公信力。指导性案例制度已实施8年多,仍然存在着适用难和适用不规范等问题,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理解、认识不清晰,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效力本身不够明确是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根源。案例是审判活动的最终结果,是抽象法律的具体反映,承载着将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具体化和实在化的功能,体现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规则和技术。案例的适用有助于保持法律连续性和一致性,有助于弥补成文法的滞后性。司法判例制度历史悠久,各个国家都存在着一定效力的司法判例制度。制定法和判例法两者并非是相互排斥的关系,二者可以相互促进,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对两大法系判例制度优势的借鉴。指导性案例制度是一种结合判例法优势并立足中国司法现实的制度创新,是新时期弥补法律内在缺陷增强法律社会适应性的重要手段。指导性案例效力所产生的争议还有待明确,适用方式不规范、适用范围不明确、效力存在争议等问题亟待解决,无论最终是否能够确立我国的判例制度,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仍然是促进司法改革、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五部分。引言主要交代了选题的意义、研究目的与理论价值,结语部分部分是对全文的简要总结。第一部分通过列举典型案例对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被适用的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指导性案例效力存在的诸多问题,大致可分为制度本身设计的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实证考察表明,既有主动援用也有被动适用,但法官更多的是在被动回应,倾向隐性援引方式。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还有待明确,不排除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可能性。第二部分是对案例效力的历史考察。通过对判例效力的历史发展脉络考察表明,我国古代除基本的法律以外,还存在多种多样的补充性法律形式,秦朝的的廷行事、汉朝决事比等都与判例有相同之处,古代判例类型主要有三种:创新型、解释型、补充型,司法官创制法律的作用得到有限制的认可,判例是重要的审判依据,案例指导制度是对中华法系传统判例制度的继承和发扬,案例制度在我国存在一定的历史根据。第三部分是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学理争议分析。案例指导制度本身的性质与效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有许多争议,无法达成一个共识,因此阻碍了指导性案例的进一步发展。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需要明确,经遴选出来的案例具有法源属性,本质上作为一种法院新创设的司法规则,可以作为一种试行立法。具有规范效力的指导性案例在弥补法律的漏洞,形成司法规则促进法律生成,实现司法公正,增强法律的可预测性减少案件数量减轻法官负担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文法和指导性案例制度可以相辅相成。第四部分考察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中判例的效力。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均存在着形式各异的“判例法”,两者仅有法律意义和制度意义上的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判例居于辅助性渊源的地位,甚至在部分领域居于主导性地位,在这些国家还形成了一套严密的保障判例得到尊重的案例运行制度,只不过这种先例的存在形态与遵循先例的方式方法上与普通法不同。事实上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判例制度,比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强制约束力;法国承认判例型司法解释;在日本判例的变更要经过大审判庭,背离判例构成上告的理由。第五部分为指导性案例效力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商事指导性案例既有对法律的解释,也有规则的创造,民商事指导性案例是审判独立和司法自主的体现,应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可以发布,而且有权发布具有规范效力的民商事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应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创制和遴选制度形成。还应该明确指导性案例规范效力的范围限于裁判要点;法官应该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表示是否援引,并对此进行充分说理论证,同时有必要强化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备案审查与司法审查制度,从而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