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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伪劣产品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因生产伪劣产品所造成的损失约 2000 亿元人民币。伪劣产品的盛行,首先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要求所有的经营者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使得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受到了严重破坏。其次伪劣产品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往往会危害其他企业的生存空间,使其不仅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还要排除外部干扰以保证企业的产品信誉不致下降。伪劣产品犯罪日渐盛行,危害又如此之巨大,正是我国要对伪劣产品犯罪进行规制的动因。国家虽不断加强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然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活动仍很猖獗,所以加强此类法律问题研究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对有关该罪的立法规定作了一定探讨,提出了一些自已的建议。 本文以约三万字的篇幅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了初步的分析与讨论。本文正文分三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沿革。在 1979 年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行为是被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此后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于 1993 年 7 月 2 日通过《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小类罪。在 1997 年 3 月 14 日由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典中,原《决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修改成第 140 条规定的犯罪。新刑法第 140 条的相关规定,完成了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典化进程。本文以此作为论述内容的引入。 第二部分笔者针对新刑法所确立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了分析。首先是对本罪罪名的分析,认为应把类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把第140 条的具体罪名确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一部分是文章论述的起点。其次详细地分析了本罪的构成要件,明确了犯罪构成特征。在本罪客观方面的分析中论证了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必须违反产品监管法规,必须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额必须在 5 万元以上。在论述“必须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这一条件时,又对“伪劣产品”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包括掺杂、掺假产品、以假充真产品、以次充好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种,并对这四种产品进行了具体分析。“两高”出台司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