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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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频繁出现,应对这种与传统证据截然不同的新兴证据形态,必须从质证规则、质证程序等角度进行全面的规定。然而《刑事诉讼法》仅在第四十七条原则性规定了:“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也仅规定了:“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两条质证的规定过于粗疏,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证据要经过怎样的质证程序和规则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尤其是针对电子证据这类具有不确定性、不易被发现、易消失性、易改动性、采集困难的新证据形式。基于此,本文主要通过设计电子证据质证程序,明确电子证据质证规则,给司法人员提供可操作的统一标准,保证在法庭质证时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开展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质量,合理评价电子证据证明力,从而有效实现刑事诉讼质证的价值。   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和介绍研究思路和目的;第二部分,介绍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质证基本理论;第三部分,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质证程序分析;第四部分,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质证规则分析;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质证程序和规则的设想,将论述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质证程序和规则的现状,然后,以我国现行规定入手,剖析其缺陷之所在,最后,提出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质证程序和规则的具体设计。   本文的研究方法,希望通过“比较”这样一种对照的方式凸现某一结构形态。根据这样的立场出发,选择比较的元素就主要是依据“差异最大化”原则,因为由同一系列两端构成的对照,最能够揭示彼此的面貌特征。因此,在阐述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质证程序和规则时,对于我国及西方各大法系在此问题上各自的制度设计都有相应的比较分析,以求对其有全面的了解与认识。   本文还大量使用跨学科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等,电子证据是现代信息技术的产物,电子证据质证研究需要较强的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支持,本文在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电子证据质证进行综合研究。希望本文能在一定程度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质证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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