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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深入,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为了创造良好的竞争机制以及抵制他国的恶意低价竞争,国际反倾销机制应运而生。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历史要追溯到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和盐类反倾销案,同时近些年来国外对华反倾销也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今年是中国入世的第十五年,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规定,WTO成员国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采取的“替代国”数据的做法应当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长期以来,国外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都是以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理由而采取“替代国”的标准,从而达到抵制我国产品出口、维护其本国企业的利益的目的。不可否认,“替代国”标准的取消会在一定程度上会遏制国外对华反倾销的趋势,但是国际反倾销机制作为一个系统的制度,如果要从根本上剖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成因,必须深入了解这种机制。同时反倾销税作为国际反倾销机制的重要内容,其也是国外对华反倾销所采取的最主要的手段,因此本文将以反倾销税作为研究对象来分析国际反倾销机制。反倾销税具有明显的涉外性,从制度设计上看是针对本国的进口经营者,但是其最终不利后果的承担者却是出口商。有许多观点认为其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但是笔者认为其属于税法的内容,具有明显的税收特征,严格来讲,其属于关税的一种。因此,本文的第一部分将会阐释反倾销税的理论问题,主要包括反倾销税的理论归属和理论基础。理论归属主要阐释反倾销税在倾销中的作用,理论基础主要是指反倾销税的课征依据,主要包括税法上及法经济学上的依据。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将会分析国际反倾销税的关于实体方面的规定,同时由于欧盟及美国作为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最主要的实施主体,因此文章的第二个部分将主要立足于《GATT1994》第六条、《WTO反倾销协议》以及欧盟与美国的反倾销法的规定,主要分析反倾销税的主体要素、反倾销税倾销幅度的认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及主要存在的问题、相应的完善措施。其中主体要素中主要包括反倾销税的缴纳主体的确定,公司变更对纳税主体的影响,出口商在反倾销税中的地位。文章的第三个部分主要剖析反倾销税程序方面的规定,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反倾销税中的复审制度、退税制度、反规避问题以及反吸收制度。其中复审制度最为主要的就是日落复审制度和期中复审制度,主要审查反倾销税是否适当以及是否应当继续进行。退税制度主要是解决当最终确定实施的反倾销税超过出口商的倾销幅度时,对出口商合法利益的维护。反规避主要是针对出口商为了避免进口国实施反倾销措施而采取一系列手段的制度。《WTO反倾销协议》虽然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规定的过于笼统,而欧盟及美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不同方面,其制度选择都与所欲实现的目标之间存在偏离。对于反吸收措施,国际上并不存在统一规定,只是简单的规定在各国的法律之中。文章的第四个部分主要是分析我国的反倾销税,我国的反倾销税是非常不完善的,尤其是在一些方面是缺乏法律规定的,因此文章在此部分主要在于分析我国反倾销税制度方面的不足及其相应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