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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是债券市场上一种重要的金融产品,同时也是地方政府的融资工具之一。它在不少发达国家已发展得较为成熟,对社会基础建设和地方的经济发展均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预算法》却明确地禁止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除非其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因此,地方政府无法通过发行债券这个渠道来进行融资。但迫于巨大的财政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唯有通过“准地方政府债券”等变相操作来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做法缺乏制度约束和社会监督,非但没有缓解财政危机,反而可能引发更大的财政风险。2008年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和“土地财政”收入减少的双重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困难不断加剧。2009年,为缓解紧张的财政状况,国务院同意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始实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上述举措在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问题上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但是,中央财政部代发和部分省市政府试点自行发债是否与我国现行法律相冲突,如何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法律制度等问题还是悬而未决。本文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分析了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层面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偿还和监管这三方面制度展开探讨,并在借鉴国外的地方政府发债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建立健全上述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对本文的主要概念进行界定,继而回顾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历史,介绍2009年起中央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2011年起部分省市政府试点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概况,并分析现行两种发行模式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论述我国现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发行主体的法律资格障碍、发行审批程序不合理、债券资金用途规定不合理等,结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状况,根据近期、远期目标的不同,分别提出了完善发行主体、发行审批和债券资金用途限制等制度的法律建议。第三部分,论述我国现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偿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偿还规定过于简单、偿还主体错位、规范的偿还机制缺失等,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了构建地方政府偿债基金制度和债券保险制度的建议。第四部分,论述我国现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地方人大监管力度不够、政府内部监管部门单一、市场监督机制缺失、社会机构和民众监督作用未发挥等。并从机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角度,提出了加强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政府多部门共同监管、引入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制等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