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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权的运行和法律规制的目标是财政收入权的法治,财政收入权法治化的核心是规范和制约财政收入权。因为,规范和控制财政收入权的运行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支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以建立公共财政为目标的财政改革也必定以财政法制化为支撑。本文论述了行政机关的财政收入权的运行,同时指出我国财政收入权运行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弊端,并且针对以上的情况,提出了如何对我国财政收入权进行规制的具体的策略和思路。 本文试图从行政法的角度,对财政收入权进行相应的论述,探讨如何从行政法的角度对我国财政收入权运行进行有效规制。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讲述了当前我国行政机关财政收入权的运行,主要从行政法的角度讲述了我国财政征管权运行;行政机关的收费权的运行;其他财政收入权的运行,如国有资产的收益权,公债发行权等,首先对其相关的概念和特征予以界定,为下一部分的论述提供做相应的理论上的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讲述了当前我国财政收入权运行规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财政法规的体系不健全,规则不明晰;财政收入权运行的程序性不强;行政机关财政行为归责的困难;财政有效监督的缺失;财政机关可诉性的缺失,通过对财政收入权运行方面的不足的介绍,为下一部分提出的解决对策提供相关的基础; 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二部分我国财政收入权运行方面规制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加强财政性行政立法的建设,加紧制定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度;加强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设;财政问责制的建立加强财政收入权的监督;建立财政收入权的可诉性,尤其在介绍财政收入权可诉性时,列举纳税人诉讼制度为例,并且介绍了西方以及日本相关方面的具体规定,进而提出在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