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视角下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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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的合法垄断权,具有专有性与排他性。知识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消耗性的公共产品属性。由于著作权法的保护,知识产品之上被附加了私权,知识产品同时具有私人产品属性。换言之,知识产品不仅体现了私人利益,而且关涉公共利益。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根本问题。毫无疑问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使将影响知识产品的获取和使用。在学术期刊出版市场,出版者通常要求作者转让作品的著作权或授予其专有使用许可,进而控制作品的发行、使用和传播。自20世纪70年代起,学术期刊出版商大幅提高了期刊的订阅价格,并采用技术措施限制电子期刊的获取,引发了学术期刊危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失衡。在此背景之下,开放存取应运而生。2001年的《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最早界定了开放存取,2003年的《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以及《关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知识的开放存取柏林宣言》相继规定了开放存取的两个条件。概言之,开放存取以知识的无障碍获取为目标,是一种新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和数字出版方式。开放存取主要包括自存档(又称开放存取的绿色之路)和开放存取期刊(又称开放存取的金色之路)两种方式。开放存取的信息传播方式、付费模式、信息获取及利用的自由程度均显著区别于传统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和学术出版方式。故而开放存取能够促进学术信息的普遍获取、自由利用与广泛传播,并能促进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不仅如此,开放存取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具体而言,开放存取是信息自由的题中之义、信息公平的内在要求、公共产品的本质特征、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包容性信息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和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开放存取并非否定或者排除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是以著作权的保护作为制度基础。不过著作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开放存取。开放存取须以著作权人的许可为前提,即著作权人许可不特定的使用人为本属专有权控制范围内的特定行为。在著作权人拒绝许可的情形下,开放存取便受到了限制。基于此,不同国家·的部分公共机构均实施了强制开放存取政策,即要求受其资金资助的科研人员将已发表作品最终版本的机读文本提供开放存取。然而,在学术期刊出版者受让著作权或者获得专有使用许可的情形下,作品开放存取与否便取决于出版者,而非作者。除此之外,著作权不一定归属于作者,著作权的不同权属亦影响开放存取的实现。易言之,强制开放存取政策不能够消解开放存取受专有权行使之限。与著作权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条约以及部分成员国或缔约方著作权法中的规定亦然。开放存取不构成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亦不符合著作权限制和例外的“三步测试法”。质言之,不论是强制开放存取政策,还是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都无法解除开放存取受限之困。与此同时,开放存取作为一种新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和数字出版方式对于著作权许可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强制金色开放存取政策构成了对出版权行使的限制。因此,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相关著作权法律问题的分析应当兼顾著作权法律制度相对于开放存取的不足,以及开放存取对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新要求。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相关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完善亦是如此。另开放存取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必将涉及权利、义务在多元主体之间的分配、关涉多种利益。为促进开放存取,西班牙、意大利、德国、荷兰、美国、阿根廷、秘鲁和欧盟均分别通过立法或修法的方式规定了开放存取条款。其中,西班牙、美国、阿根廷、秘鲁和欧盟的相关法律中都规定了强制开放存取条款。意大利、德国与荷兰的相关法律中则规定了二次发表权条款。较之于发表权,二次发表权条款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二次发表权的享有和行使具有条件性。相较强制开放存取条款而言,二次发表权条款不仅能够解决开放存取受著作权人专有权行使或者著作权不同归属制约的问题,而且符合“三步测试法”、能够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比之下,德国《著作权法》中新增的二次发表权条款更加具体、明确和有效。必须加以区分的是作品的二次发表不等同于作品的许可使用。使用人使用开放存取的作品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现行著作权许可方式不符合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要求。知识共享许可则以知识共享为目的,其与开放存取的目标相契合,并能满足开放存取的需要。知识共享许可包含六种不同类型的许可协议。著作权人可择其一而用之。不同类型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及其承担的义务有别、使用开放存取作品的范围也不同。不言而喻,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的使用行为或违反许可合同条款的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被许可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与否应当个案分析。另就强制金色开放存取政策对出版权行使的限制而言,《著作权法》中应规定出版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即划定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日本与韩国的《著作权法》均规定了出版权条款。出版权的确立无疑有利于保障出版自由。综上所述,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应当通过著作权法律制度予以推进。而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相对于学术信息开放存取来说规则供给不足。著作权法中应规定二次发表权条款和出版权条款,著作权人对于开放存取作品的许可使用应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著作权法》中的规定不能满足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需要。具言之,著作权限制和例外的具体情形不能涵盖开放存取、著作权的许可方式不能满足开放存取的需要、专有出版权和出版者权并非出版权不能保障出版自由,并且不能平衡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为促进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国《著作权法》应以第三次修改为契机分别规定二次发表权条款与出版权条款,并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而二次发表权条款应借鉴德国《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出版权条款应借鉴日本和韩国《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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