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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是合同法研究和适用中的重点问题之一,对合同无效情形的研究,对于合同法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适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前述“强制性规定”进一步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一规定在限缩了《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同时,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问题和困扰。因此,有必要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做进一步的法律思考。本文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思考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本文第一章)主要以例举等方式,分别从合同纠纷和合同缔约两个阶段,阐释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实践中的问题和困惑,从而引出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一问题的思考和探究。第二部分(本文第二章)首先对“强制性规定”进行研究分析,论述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上位阶概念的含义和理解,以此作为论述“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本部分内容包括对“强制性规定”含义、区分标准以及违反“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影响问题的分析。第三部分(本文第三章)通过比较法等方式,论证了对“强制性规定”进行区分的意义和标准,进而分析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含义及其区分标准。第四部分(本文第四章)在综合上述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沿革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整理和论述,引出了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现有问题的分析,从而提出了笔者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区分意义及其区分标准的个人见解,以期达抛砖引玉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