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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是事关亿万中国人养老保障程度的重大课题。投资必有风险,其中包括代理风险和其他市场风险、投资组合风险等,如何控制风险,降低成本,保全年金基金本金并获得投资收益?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先厘清了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和企业年金基金这三个基本概念,分析了年金基金设立及投资的必要性。我国企业年金是具有补充性质的养老保障金,是养老保障的一个重要支柱。由于现收现付制的方式不能抵御当前的老龄化风险,因此我们必须以基金积累的方式进行投资收益,为将来的养老保障储备财富。第二部分,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企业年金体制下的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流程,并在此基础上对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解构。通过法律关系的解构,进一步分析了年金基金投资的特殊性,重点讨论了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的特殊问题。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关系是本文基于年金的特殊性而给出的界定,虽然很多学者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直接界定为信托,但是本文考虑到年金基金发展的特殊要求,将二者之间的关系特殊化为受托管理关系。所谓特殊要求是指委托人之一的职工也要求加入进来对投资组合的选择进行干预,这就突破了信托法的根本原则。仅因为年金基金一类主体的发展创新就对信托法理进行修改,本文认为不切实际。但如果为了局限于理论而放弃有益的实践革新则更不可取,因此本文将受托管理关系列为特例,具体论述详见正文。第三部分分析了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投资管理风险,具体而言本文将投资风险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投资决策风险,第二类是代理风险,即受托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专业机构基于其本身利益与年金基金利益的冲突而可能滋生的风险;第三类是市场波动风险,如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等系统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第四部分讨论如何应对投资组合风险,提出法律对投资决策机制适度干预的理念。进而讨论数量限制和谨慎人规则之争与我国年金基金投资决策规则的选择,并以此为基础探讨投资决策规则的确立对构建法律制度的贡献。最后的两部分是基于前面的讨论对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第五部分从年金基金投资内部制约的角度出发,基于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