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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的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不予采纳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制度中人权保障的体现,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重要指标。在当今世界,大多数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了这一规则用以指导司法实践。我国在2010年之前,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还处于法律的空白时期,仅有众多法学界学者在理论界关于确立还是不确立亦或是有条件地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讨。直至2010年7月1日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颁行更是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这一规定。然而,由于上述《两个证据规定》颁行后面临一系列立法及实践中的难贯彻问题,加之目前这一规定在我国尚处于初步设立阶段,难免会存在不足。基于此,本文从程序法的角度出发,希望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及相应的立法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发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从而对其进行研究完善。本文内容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探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概述。其中包括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的含义、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相关的概念,涉及到启动方式、审查主体、举证责任和庭前程序。写作这一部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一些基础性概念。第二部分主要是探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施困境。本部分主要是截取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五个方面,对它们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其中的不足主要包括非法证据范围的界定较为模糊,包括非法言词证据范围不清晰、非法实物证据范围模糊以及毒树之果问题的缺失;侦查机关的审查主体地位不合理;检察机关证明标准较为笼统;审理中审判权不完全独立以及相关辅助程序不完善,包括录音录像制度和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写作这一部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指出目前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上所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是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在细节上的完善意见。本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五个不足一一对应提出了五个完善意见。具体包括明晰非法证据的范围、建议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建议检察机关证明标准具体化、建议设置独立的证据审查庭以及完善相关辅助程序,具体包括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讯问制度、完善非法取证的惩戒制度和赔偿制度。写作这一部分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在细节上更加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两个证据规定》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的相继出台,虽为非法证据的排除奠定了理论及立法上的依据,但是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冤假错案仍时有发生,类似的非法证据仍时有存在。因此,不能只依靠一部法律或几部司法解释来解决此类问题,仍然需要理论及实践中的不断探索、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