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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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是我国最早确立的单位犯罪之一,具有单位犯罪和受贿犯罪的双重特点。对单位受贿罪的理论研究,理论界尚未全面展开,一些理论争议问题远未形成共识,致使近年来对单位受贿案件的司法认定多有分歧。1因此,对单位受贿罪司法认定中的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廓清理论分歧,指导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拟根据刑法基本理论,在梳理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受贿罪的单位特征,着力对单位受贿罪、准单位受贿罪2以及单位受贿共同犯罪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全文共分导言、单位受贿罪问题研究、准单位受贿罪问题研究以及单位受贿共同犯罪问题研究四个部分,共38000余字,其中脚注约4000字。导言部分,笔者就选择本论题作为研究方向的原因和基本写作思路作了简要说明。第一部分,单位受贿罪问题研究。论述了单位受贿罪的三个问题,即单位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单位受贿罪中是否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要件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性问题。明确提出以下观点:单位受贿罪的直接客体应为国有单位公务行为的不可出卖性;单位受贿罪不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要件;单位受贿罪中的谋利要件属性应定位于客观行为要件。第二部分,准单位受贿罪问题研究。着重讨论了准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的三个问题,即准单位受贿罪中的“经济往来”的范围界定、“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件问题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存否问题。明确提出“经济往来”即横向的经济活动,其主要特征包括合法性、平等性、经济性和往来性,并对司法认定中的几个特殊问题作了分析;准单位受贿罪中“违反国家规定”要件的缺失导致经济贿赂犯罪规定的不协调和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和法定犯的概念,指出准单位受贿罪应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并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作了分析;准单位受贿罪的特别构成要件已反映出受贿单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事实,因而无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第三部分,单位受贿共同犯罪问题研究。着重讨论了单位受贿的共同犯罪问题。根据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对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共同受贿犯罪以及国有单位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犯罪的理论依据以及司法认定中的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可以构成共同受贿犯罪,非国有单位可以构成国有单位受贿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国有单位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立共同受贿犯罪,其共同受贿犯罪的定性应以主犯行为的性质认定;对共犯的刑事责任应在共同犯罪的整体性的基础上根据刑罚个别化原则进行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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