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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中,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记忆与遗忘的斗争,构成了处理数据信息的核心矛盾。整个世界都被设置成了记忆模式,网络用户对过去发布于网络中的信息,无论是美的、丑的、公开的、隐匿的、零散的、系统的统统都以数据的形式存储下来,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而不管人们是否愿意,这严重影响了人们当今的生活。此时,人们不得不重新考虑自己个人信息的存储问题,开始担忧自己曾经遗忘的事情,会不会再次被计算机网络所暴露出来,在人们的这种担忧下,被遗忘权应运而生。被遗忘权最先从欧洲发展起来,虽然目前我国学界对于该项权利的各个方面都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由于我国与欧洲的法律体系以及国情的不同,使得我国当下法律对被遗忘权尚未有明确规定。从立法方面来看,2017年我国颁布的《网络安全法》规定了有关于信息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相关信息的内容,这一规定充分表明了被遗忘权在我国具有生存发展空间;同时,《民法总则》和《民法典·人格权编》中都有涉及到个人信息方面的规定,将个人信息权定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这也为我国在引入被遗忘权的问题上提供了可能。在司法实践中,随着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的审结,该项权利切实的进入了大众视野中并且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成为了民众所关注的重点,可见,被遗忘权在我们国家当前正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过程中不应被忽视。那么我国国家又应如何审视该项权利,能否应社会大众的需求将此项权利引入我国,如果引入又应将该项权利置于何种地位,是否要与其他国家一样进行差异性立法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新时代的被遗忘权的内涵不仅仅局限于将信息主体的有瑕疵的过去予以抹除这一范围,更重要的意义是让信息主体对自己处于网络中的信息享有自决控制权,让人们能够在毫无后顾之忧的基础上享受着互联网所带来的便利与自由。因此,笔者认为被遗忘权是一项带有感情色彩的权利,是一项以维护人格尊严为核心的一般人格权,同时还属于请求权的范畴,还是一项以隐私权、遗忘权以及个人信息自决权为基础的权利。因此,本文认为引进该项权利对我国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希望我国通过对被遗忘权进行各方面研究后,发展出一项符合本国国情的被遗忘权。本文主要从五个部分对我国在引入被遗忘权的相关法律问题上进行系统研究论述。整体思路即:被遗忘权是什么、我国为什么要引入被遗忘权以及引入该项权利后我国应如何进行保护。第一部分,开篇首先从被遗忘权的内涵以及发展来源两个方面进行介绍,使得对被遗忘权有一个初步认识。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关于域外被遗忘权的立法实践以及比较,从比较法的角度来探究被遗忘权存在的合理性,这为我国引入此项权利提供了一定借鉴。从第三部分开始,主要以我国的角度研究被遗忘权。第三部分主要探究被遗忘权引入我们国家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进行探究,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以及国外立法的经验,梳理出我国当前引入被遗忘权有着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因此,我国有必要将对被遗忘权进行本土化研究并引入我国的立法中。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被遗忘权的构成要素,法律属性及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界定,只有将这些问题准确界定之后,我国才能更好的引入被遗忘权。最后一个部分,以我国对被遗忘的法律保护措施具体展开,先是根据被遗忘权的法律属性,给予被遗忘权在我国发展中的价值与功能定位,并且提供一种解决思路为被遗忘权与公民言论自由权,大众知情权等权利产生冲突时,我国应采取何种方案以平衡各方利益。而后具体分析我国应采取何种立法模式对被遗忘权进行保护,结合域外被遗忘权的发展现状,当前对被遗忘权的保护路径大多为侵权责任法保护路径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路径,这两种路径各有利弊,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最终探索出我国应效仿俄罗斯,采用《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二元立法模式对被遗忘权进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