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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学领域中推定的问题,一般法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权利的推定,另一类为事实的推定。对于权利推定来说,因为人们的某种实践倾向和理论偏好,对于权利推定本身,人们进行了大量的、立体的、深入的研究,而且也早已经超出了对权利推定制度本身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权利推定甚至已经被看作是法学理论有指导意义的一种理念。而对于事实的推定来说,既有的研究往往限定在证据法的研究中,似乎法律对事实的推定仅仅是一种程序制度而已。过错推定确实对程序法中的证据、事实认定等方面有着重大的指导作用,它产生了一些新的制度和理论,并运用了和以往不同的证据法则和事实认定的指导思想。但是,过错推定的作用和意义绝对不仅限于此。尽管我们所研究的过错推定仅仅是侵权法律制度中一个具体的制度,它也只在侵权法这个很有限的范围内产生一定的作用,如果对这个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的话,我们会发现这个表征着侵权法制新发展的过错推定制度在回答或者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以及程序法制度设计对实体法的价值目标的实现是一种什么关系,程序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否从属于实体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等等方面的问题,有着重要的参照价值,作为现实中的法,给我们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思考路径和思考方法。从实践中的法律制度出发来研究理论问题,可能并不是一种新的研究方法,但是,以往的这种研究,往往限于对一般性的法律制度,比如对法律的原则、基本规则进行法哲学范围内的思考和研究,而很少对某一个具体制度,特别是带有明显立法技术特征的具体制度<WP=156>进行深入思考,即使有所研究,也往往限于部门法的一种研究,是从能否解决问题以及是否很好的解决问题的效用方面来研究,而很少对这些技术性的法律规范进行法哲学上的思考。这种以实效来论制度的研究是有局限性的,它往往不能对具体制度进行深入分析,而导致对具体制度的认识不足,并且,现实和理论脱节,也无法发挥理论对现实的指导作用。 侵权法领域中的过错推定问题,是侵权法制度近现代的一个新的发展,它并不是来自于理论的创新,而是来自于法律实践的需要和尝试,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既有的侵权法律制度存在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方面,客观上需要这种法制的创新。传统的侵权法长期以来采用过错归责原则,而过错归责原则在侵权归责方面是有着理论优势的,其一,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历史进步性和合理性,在保障人的自由和辅助经济发展方面有着重大的意义;其二,过错在道德上具有可谴责性,并以此为基础,对过错在法律上的责难就被认为是一种正义的体现,至少说在道德谴责的基础上,法律上的责难容易得到人们的认同。但是,这种状况持续到19世纪末,人们发现对于新出现的一些侵权案件,以传统的侵权过错归责方法归责,其结果并不能使人满意,人们正义观念中那些弱者,如经济弱者——相对工厂主来说的工人,信息弱者——相对产品制造者来说的消费者,以及在一些案件中过错认定太过于困难等问题,使得这些侵权案件中的原告总是难以得到我们认为应当得到的保护。并且,在这一个时期,除了过错推定制度外,严格责任归责、无过错责任归责、公平归责等一些归责原则和归责理念,以及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等作为侵权法的替代或者补充的新的制度的出现,都可以看作是对传统侵权法不满的一种表现。就这些新发展的制度或者原则来看,相对来说,建立在传统侵权法基础上的过错推定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因为过错推定没有打破传统侵权法的理论和制度体系,完全继承了传统侵权法的合理性因素,同时,又尽可能地实现了人们对侵权结果的期望。 从实证的角度分析,过错推定是一种法律经验和逻辑推论的结果,而不是立法者的任意,这使得过错推定制度具有一种特定法律发展的合理<WP=157>性,并能为法学理论体系所容纳。认为法律是一种经验也好,认为法律是一种逻辑也好,无论是哪一种观点都在表明他们所理解的法律的本质,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的研究方法,其最终目的是要说明他们对法律的认识的准确性和其结论的正确性。对于过错推定来说,它既是一种来自法律实践的经验,同时也是一种法律逻辑推理的结果,因此,无论从经验论来看还是从逻辑论来说,过错推定都有着在现实中运用的根据。既然不是一种人们的恣意妄为,那么过错推定被看作体现着法律价值和实现法律价值的法律制度就不应该被反对。 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法律也一直被视为拥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或工具。过错推定作为侵权法中的一项制度,也应当接受正义的评价。首先,过错推定最核心的体现是在侵权证据法则上的变化,表现为从“谁主张、谁举证”到举证责任倒置的变化,侵权法的证据分配的这种变化,来自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来自于证据法本身的理论,另一方面来自于实体法对价值目标的追求。证据法则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有着指导思想的,传统的侵权法应当是基于一种对被告的保护,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以及避免使无辜者陷入诉讼或者承担责任。但是在一些侵权案件中,这种证据法则因为过错的难以认定或不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