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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客体是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石。本文为完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而对其客体进行讨论。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两章。导言阐述了时效的概念、来由、以及我国对诉讼时效称谓的原因。诉讼时效制度在民法体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诉讼时效客体的讨论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第一章为诉讼时效客体的整体分析。首先,分析了诉讼时效客体确认的意义,如果时效客体不清,容易造成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的混乱。明确了时效客体,有利于完善时效制度,并弥补相关制度的缺失。其次,指出了诉讼时效的客体应是请求权。通过对三种立法模式的分析,排除了诉权、实体权对诉讼时效的适用。并进一步分析了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是由它的大陆法系文化渊源、性质和作用决定的,同时也讨论了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不是诉讼时效客体的原因。最后,概括出诉讼时效客体的三个要件,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请求权中存在一些由于立法或政策考量而排除在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内的特殊请求权。而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笔者重点讨论了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请求权。笔者认为该请求权可分为除去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前者,因为对于人格权的侵害是持续的,且为了加强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故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对于后者,它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当属于诉讼时效客体。第二章为诉讼时效客体的难点辨析,笔者主要讨论了两个有争议的问题。第一是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因对其确认是一种事实状态的评价,所以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而随之而来的返还请求权当是诉讼时效的客体。第二是物上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笔者总结了目前的三种学说:肯定说、否定说和有限适用说,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物权请求权当有限适用诉讼时效。物权和物权请求权不是同一层次的权利,物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且法律对于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当平等对待。基于这些原因,物权请求权当适用诉讼时效,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不同的物权请求权因为其各自的特点,在此问题上也不尽相同。结语概括了全文,并指出对于身份权受侵害产生的请求权以及物权请求权有限适用诉讼时效的司法实践本文未能透彻分析,日后还应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