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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常被简称为“行刑衔接”、“两法衔接”。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出了战略部署。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衔接”。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实施以来,渔业管理逐步走上了“依法治渔、依法兴渔”的法治化轨道。但是,渔业行政管理中尚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界定不清,处罚不当的问题,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存在着“有罪不纠、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研究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解决渔业管理领域的实际问题,对于维护渔业生产和管理秩序,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对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阐述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内涵,分析渔政管理相对人构成渔业行政违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渔业法中明确规定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渔业行政违法行为。第二部分分析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现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进行探讨。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主要存在五个方面问题:一是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二是案件移送标准不够明确;三是证据衔接转化存在困难;四是检察机关监督效果不理想;五是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第三部分,针对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以下五方面的对策建议。一是修改完善相关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二是明确案件移送标准,三是明晰证据衔接转化标准,四是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五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