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2010年5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初步确立,到修改后的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被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而在审查起诉环节配置非法证据排除权,这与我国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诉权承担诉讼监督的职能相适应。审查起诉环节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必经程序,具有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的发现、把关、过滤职责,所以在该环节排除非法证据,一方面,对于尽早发现和纠正侦查行为可能出现的违法与错误,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强化侦查监督,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具有深远的意义;另一方面,如果审查起诉阶段就启动了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程序,即使最终的结果是未对相关的证据予以排除,但庭前已充分做好了证据合法性抗辩的准备,能够防止可能产生的证据灭失、指控不利等后果。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如何依法履行公诉权,实施这一项程序性制裁措施排除非法证据,这是一个不可回避且在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的标准与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理解上的争议性或司法实践的惯性做法而被办案部门消极抵制或者瓦解。因此,如何通过细则或具体制度的规定,使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环节排除非法证据达到刑事诉法的要求成为一个重要课题,也为加强刑事案件审证的规范化带来了新的契机。本文第一章在浙江省J市两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实证调研基础上,分析审查起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现状与问题,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困境及原因;第二章从非法证据的概述入手,分析审查起诉阶段行使非法证据排除权的法理基础和优势价值,比较审查起诉阶段排除与其它诉讼阶段的异同;第三章着重于在建构与优化审查起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机制的问题上进行探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