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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被害人的关注和恢复性司法的发展,损害赔偿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刑事损害赔偿日益被学者关注。刑事损害赔偿是在刑法学范围内进行讨论的,是因犯罪人对被害人造成损害而实施的惩罚性的赔偿,具有惩罚性等特点,与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有明显的区别。然而,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和解的损害赔偿实践,却存在诸多的缺陷和不足,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我国的刑事损害赔偿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内容主要有四部分:第一部分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界定。首先明确刑事损害赔偿的概念,简述赔偿的惩罚性等刑事损害赔偿的三个特征;其次比较刑事损害赔偿和刑事司法赔偿、国家补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和罚金刑的异同。第二部分探讨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从主要是从刑法中的损害赔偿的历史溯源、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价值和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政策价值三方面展开,探究刑法中的损害赔偿历史渊源,分析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价值和政策价值,为建立和完善刑事损害赔偿提供历史的、法理的和政策上的支持。第三部分是对刑法中损害赔偿的实践考察。本部分主要是在对国内外损害赔偿的立法考察、损害赔偿的我国司法考察的基础上,分析损害赔偿的立法司法现状,从而总结出损害赔偿制度的我国问题:原则性和任意性规范过多;损害赔偿性质定位问题;交通肇事解释是否越权问题;精神损害是否要赔偿等问题。为第四部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方案提供逻辑起点。第四部分是讲的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问题。在分析了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后,从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刑事立法完善、刑事损害赔偿制度司法模式完善和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非刑事法补救措施完善三个方面入手,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刑事损害赔偿纳入刑罚中,成为一种正式的刑罚方法,并完善其具体适用条件和相关分则法条;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被害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和提起财产保全的权利;对司法解释根据修订后的法律作出相应修改。在程序方面,以刑事和解为例,重新构建新的诉讼模式。此外,还要建立如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等其它非刑事性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