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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题,法治建设将成为新一轮中国社会改革和发展的趋势。伴随着社会的转型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我国在多方面创造巨大的成果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发展中矛盾积累所引发的突出问题,在医疗卫生领域,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闹”现象时有发生,不加以控制,往往会激化医患问的矛盾,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制约着我国法治建设前进的步伐。第一部分基于案例引出的“医闹”问题。该部分由两则案例引出问题:南平“医闹”事件和深圳宝安区国内首例“医闹”案,两案均从不同角度诠释了“医闹”入刑的关键问题,南平“医闹”案因一起普通医患纠纷,当事人没有合理选择维权途径,加之案发时刑法并未将此行为加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表现形式,最终酿成一起群体性事件:深圳宝安区“医闹”案,行为人实施了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的行为,但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这也显示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两个案例显示出“医闹”现象的危害性,彰显出“医闹”入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部分“医闹”行为产生及其入刑正当性论证。该部分探讨了刑法学和犯罪学视野中的“医闹”行为概念,并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学说,分析“医闹”行为的犯罪构成,罪刑法定的原则合理惩治和预防此类犯罪。接下来结合实践中“医闹”的表现方式,将其分为消极型和暴力型“医闹”行为,归纳出多样化“医闹”行为的共同特征,从特征入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这一部分分别从犯罪者(患者方)、被害者(医院方)以及社会舆论三个角度探究成因。该部分另一个核心内容探讨的是“医闹”入刑的必要性,现行刑法中已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次将“医闹”写入刑法,并不是增加一个新罪名,而是明确“医闹”适用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次郑重的提醒,提醒“医闹”的组织者、参与者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提醒执法机关对“医闹”不要姑息迁就,“有法可依”还须“有法必依”。此次修改刑法,明确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就是犯罪,应追究刑责,如此一来,包括“软性医闹”在内的所有“医闹”,都被纳入打击范围,这一改变,彰显法治刚性,必将产生巨大的威慑力,让“医闹”者特别是那些职业“医闹”,不敢肆意妄为。第三部分“医闹”入刑的司法认定。该部分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讨论司法实践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分别从刑法条文中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情节严重”、“严重损失”四个关键词作为切入点,详细讨论了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接下来,重点讨论的是罪数问题,针对“医闹”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犯罪手段和造成的犯罪结果又分别构成其他的罪名,这些罪名如何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相衔接,刑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根据刑法理论可以得出一般性规律。第四部分“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之完善建议。该部分对“医闹”行为和医患纠纷的刑事政策和具体运用方面进行了阐述,提出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犯罪,根据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对法益的危害程度,来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化的分类,形成对不同类别犯罪的区别预防和惩治,从严惩治“医闹”职业群体,从宽处理合理诉求“医闹”行为人,从而提高预防和惩治“医闹”类犯罪的科学性。在其后提出构建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立案标准体系和避免该罪的过度扩张两条建议,以完善该行为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领域的运用。最后,笔者认为杜绝“医闹”现象的出现,除了从刑法角度惩治犯罪采取“堵”的方式,还应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运用“疏”的方式,为医患双方提供便捷的方式解决矛盾,对于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完善,笔者主要从调解机构的组建及权限设置、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三个角度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