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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最早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西方英美等国家。作为一种防止“内部人控制”、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安排,独立董事制度在西方近二三十年的实践中己收到显著的成效,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督与平衡己被西方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法人治理模式的基本准则。 20世纪90年代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引入独立董事,社会各界也给予其广泛的关注。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把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上市公司做出了要求。 黑龙江省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其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缺乏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内部人控制、大股东操纵等现象相当普遍。在此情况下,黑龙江省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完善了其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本文首先从独立董事概念的界定入手,从独立董事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轨迹,阐述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功能作用及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关系。全面分析黑龙江省上市公司的现状,针对其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障碍,运用委托代理、公司治理、人力资本等经典理论综合论述了独立董事制度的选任机制、运行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业绩评价机制以及其基本保障机制,寻求可以借鉴的国外先进经验,探求有效的制度方法和法律规则,提出了有建设性的对策建议,最后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