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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的“非典”事件之后,行政问责制迅速闯入人们的视线,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目前,由于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还处于探索阶段,很多地方都不够规范。导致行政问责程序的建设很多方面都不够完善,在各个环节并没有硬性规定一个执行的强有力标准,通常是含糊不清的一语带过,使得行政问责程序的存在形同虚设。在没有一个刚性、标准性的程序作为支撑的情况下,行政问责在实践中也往往会漏洞百出以至于随意性过大。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大环境下,各地高官“纷纷落马”,行政问责处于一个关键的时期,人民群众的目光也时刻关注问责的结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行政问责程序的建设,必须制定一个完整的程序去规范和制约行政问责的过程,对于不能操作的事情要做出严格禁止,明确规定出各种执行标准和对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严禁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从发现问题到问题处理结束之间每一个主要的环节都应该包括在其中。防止不正常动作、人为干扰或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这是质量程序设计的基本要求。只有做到这一点,行政问责在执行的过程中才能严格依照程序办事,使得行政问责的结果更加公平和公正。本文也正是基于此,展开了更为深入而全面的研究。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行政问责程序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则从行政问责程序的各个环节入手,着重分析在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进而发现我国行政问责程序存在的主要症结。第三部分通过深入的分析和对相关案例的研究,总结出完善行政问责程序的有效途径。文章还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和国企行政问责现状进行了分析,得出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问责随意性较大,国企问责空白的结论。最后详细介绍了从法律的角度完善我国行政问责程序的多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