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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是指政府执行预算、管理财政资金和负债、监控财政收支行为的机关,其核心是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现代国库主要强调国库对国家财富经理与监管的职能。建立现代国库制度,在收支核算的基础上,凭借所掌握的全面、准确和及时的收支信息,对收支活动展开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便成为我国新型国库的基本职能,也是完善我国国库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纵观我国国库制度的历史演进,既往的国库制度多是零散的、应急的、片面的。国库法律制度显然滞后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与建立公共财政目标和财政法制要求相悖。完善国库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国库制度改革迫在眉睫的需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美、日、法等西方国家的先进立法与成功的经验,对于构建与完善我国国库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美、日、法国库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如下方面:合理设置国库组织结构,注重国库制度的法制化;建立国库单一帐户制度,实行财政资金集中管理;实行预算、执行、监督三分离制度,完善国库监督控制体系。我们应循着三个基本路径来完善我国的国库制度。在国库组织法律制度方面,第一,设置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国库代理机构;第二,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第三,增强国库与相关机关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方面,首先要全面取消过渡帐户,进一步完善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其次要完善收入收缴程序,避免国库资金分散分户管理;再次要规范支出拨付程序,严防国库资金“滴跑冒漏”;最后要建立与集中收付制度相配套的收支体系。在国库监督法律制度方面,要建立完备的国库集中收付监督机制,完善国库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实行预算、执行和监督的三权分立制度,完善国库监督控制体系。良好的法律是秩序的先导。因此,国库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直接关系到国库改革的历史进程,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