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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保证国家层面的法律在地方的实施、补充国家立法以及地方因地制宜、自主解决地方事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扩大了地方立法权制定主体的范围,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这意味着地方立法权的制定主体实现了大范围扩容。所有设区的市都可以通过立法为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自《立法法》修改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性规章的数量急剧增长,因此把握好各设区的市所立之法的质量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本篇文章选择地方立法中的地方特色这一角度作为切入点,以安徽省16个设区的市自《立法法》修改后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对地方立法中的地方特色相关理论进行探索以及对安徽省设区的市立法成果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各设区的市立法中就地方特色取得的成就和不足。最后通过对安徽省设区的市立法中地方特色的体现程度类推到我国所有设区的市的立法实践中,就如何能有效的增强设区的市立法中的地方特色问题给出自己的相关建议。本篇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地方立法中的地方特色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理论是评价实践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将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的理论理解透彻才可以更好的分析设区的市立法实践在地方特色方面取得的成就以及存在的不足,进而确定其以后的改进方向。所以在这里先对地方特色的内涵和边界进行了阐述,并且对其在地方立法中的具体表现做了列举,以便下文能更好的指导地方立法实践的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安徽省各设区的市自《立法法》修改后出台的立法成果进行实证分析。各设区的市在获得立法权后纷纷出台了多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能否能从制度设计和立法项目的选取等方面体现安徽省的地方特色,能否对国家立法起到相应的补充作用,以及不同设区的市之间是否存在照抄照搬现象都是本部分研究的重点。最后一部分主要讨论了如何增强设区的市立法的地方特色等问题。设区的市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应当充分认识到地方特色的重要性,通过制定更贴合实际的立法项目、增强地方立法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坚持地方立法的问题导向、提高立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以及加强对地方立法中地方特色的监督等方法增强各设区的市立法的地方特色,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将地方立法真正变成促进地方发展的重要工具,也为国家层面上的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