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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确立了撤回权制度。撤回权是消费者享有的在特殊交易领域,合同生效以后仍有一段考虑时间,如不满意可无理由退回商品的权利,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本文引言介绍了撤回权制定的现实背景。网购、电视购物、邮寄购物等新型的交易方式的兴起和发展,改变了消费市场的消费结构,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转向非传统的交易方式。这些非传统的交易方式的一个特点就是,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到商品、不能全面把握商品信息。加之经营者美化商品、采用各种营销策略进行利诱,消费者冲动消费后对商品不满意,却又不能依据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得不到有效的救济,这一被人们所诟病的现象促使立法工作者设立撤回权,以保障消费者的合同决定自由和合法权益。除了引言之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讨论撤回权的基本理论。主要从经营者与消费者实质不平等、缺乏完善的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和统一的交易规则三个角度论证了设立撤回权的必要性;分析了撤回权适用的主体、相对方范围和行使撤回权之前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二部分讨论了撤回权分别在国外和国内的立法演进。随着交易模式的多样化、复杂化,经营者不断变化着不同的营销手段与消费者促成交易,使消费者的利益极易受到侵犯。国外法律依据现实的营销手段逐渐丰富撤回权的内容,从消费信用领域到分期付款领域,再到上门推销领域,再到远程交易领域。而国内撤回权制度从地方上的法规到行政条例,在充实和完善中,最终由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第三部分讨论了撤回权与合同法相关制度的比较。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撤回权与撤销权、合同解除权进行区别,以期对撤回权的内在实质作清晰的展现。第四部分讨论了撤回权的具体适用规则。分别对撤回权适用的合同范围、适用期限和前提条件以及法律后果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并结合国外撤回权制度进行对比评析,从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