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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自然保护区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主要方法和手段,对珍稀动植物种的保存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有重要意义,是衡量国家环境保护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截止2013年,我国各类型自然保护区共计2697个,总面积约为14630.98万公顷,约占我国国土总面积的14.6%。在自然保护区数量与面积方面,我国已达到发达国家标准。但我国自然保护区主要分布于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的贫困问题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维护造成一定影响。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危机,我国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一直遵循抢救式保护的思想,采用封闭式管理模式。将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作为被管理者,忽视社区在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中的重要作用,导致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产生矛盾冲突。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是管理自然资源的模式之一,是自然资源国家集权化管理与私有产权的折中选择。于20世纪90年代初由国际环境保护组织引入我国。社区共管模式改革传统自然资源管理模式,由社区居民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和维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使社区参与决策制订和资源分配过程。社区共管模式协调自然保护区与社区之间的矛盾,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重视社区的权益,对促进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共同发展有重要作用。本文以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制度现状为切入点,探究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法律制度问题。依据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在我国的实践基础,结合其理论基础与社会基础,得出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在我国的运行和发展在法律制度层面主要存在三大问题。第一,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的法律依据不足,使社区共管模式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第二,我国土地管理制度问题造成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土地权属争端,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维护产生影响。第三,财政投入、生态补偿制度及激励措施等法律保障机制的缺失或不完善使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不利于其长久发展。文章通过借鉴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社区共管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从明确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完善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及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并完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财政投入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激励制度;健全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监督体系;建立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司法救济制度五个方面提出构建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制度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