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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建筑业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时,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却受到严重侵害,由于工资拖欠数额大、人数多、时间长,形式多样,受损害的不仅是农民工的生存权益和社会秩序,还包括法律尊严、政府威信和社会公平,开展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一项重要课题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实证分析、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在对建筑业农民工欠薪成因阐释的基础上,构建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保障实体和救济程序制度。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改革开放后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就业,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制约,他们职业身份发生了转换,户籍身份却未同步改变,于是在中国出现了影响广泛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群体—农民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我国建筑业也迅速发展,建筑业生产活动的内在特征和我国农民工的特征共同决定了庞大的建筑业农民工群体的产生,但2500万进入城市建筑业的农民工却无法成为真正的建筑工人。建筑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结果是企业逐渐剥离劳动关系,包工头承担用人单位的角色,负责招工、管理、监督和工资发放,农民工无法成为建筑企业的劳动者。通过研究我们发现,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成因复杂。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的主义务,但由于建筑业包工现象拉长劳动关系链条,虚幻劳动法上的雇佣关系,造成用人单位缺位是拖欠工资的首要原因。地方政府滥用政府信用,超财力搞建设,建筑企业层层转包和垫资,引发建筑市场信用缺失,导致资金链条上拖欠资金的恶性传导,必然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身份模糊、亦工亦农,从事有偿劳动获得工资收入的同时,在农村依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土地承包权益,工资和土地对农民工生存的二元保障竟使拖欠变得“合情合理”。法律设定的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救济程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欠薪问题更多是通过政策渠道解决,而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形成对企业的有效制约。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和工资权利的实现方式对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本文在比较分析香港、台湾地区工资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应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保障实体法律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实化建筑业劳动关系与包工形式转换,禁止政府建设工程政府信用的滥用、禁止建筑企业垫资开发,构建建筑业行业内工资垫偿制度及欠薪逃匿入罪。在完善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方面提出了劳动监察应理性处理拖欠工资问题、综合治理政府及其部门的拖欠、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由工会代言和代行及构建简捷有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审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