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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与普及推动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与演变。较之传统行业,互联网行业具有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创新理念,互联网经济因此呈现蓬勃发展之势,对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产生了巨大且深远的影响,例如个体生活方式、政府管理方式、社会主流价值等等。而在互联网经济内部,因其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正面临市场机制不完善、竞争扭曲、标准混乱等现实困扰,需要法律进行调整和规制。以社会影响较大的腾讯公司诉奇虎公司360扣扣保镖案(3Q大战)、百度公司诉奇虎公司360插标案(3B大战)等为代表,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考察论证如何以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新兴的互联网行业内的竞争行为,在法律适用中面临诸多难点和疑点,包括法律依据的选择、法律原则的释义、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学界对这些问题也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与讨论,其中包括对司法实践的评判与建议。基于上述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本文以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为切入点,对调整互联网领域竞争关系的起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进行探讨分析。而这正好也是当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本文的研究既有理论学术研究的价值,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现实和时代意义。本文第一部分是对互联网经济的市场情况的基本介绍,主要分析互联网经济中的商业模式,以及其中市场竞争的特征和现状。只有充分认识了互联网经济及其竞争的表现形式和特征,才能准确理解其背后隐藏的发展理念及价值追求,预测其未来发展趋势,从而为确定法律对互联网竞争行为的价值评价和规制方式提供合理的市场标准。互联网经济是传统经济在互联网时代的高级发展形态,因此互联网经济既吸收、融合了传统经济的发展模式,也产生了独具特色的商业模式,形成了新的市场格局。同时,与传统经济一样,受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支配,互联网经济中也存在市场竞争,因技术、理念、价值追求等方面的转变,其市场竞争更为激烈,竞争形式更加新颖,具有互联网特色。在现阶段,新的商业模式、新的竞争形式不断涌现,市场参与各方对竞争规则尚未达成共识,市场竞争机制还不成熟,各方利益此消彼长,矛盾冲突激烈,而竞争行为的法律性质模糊,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迅速对此作出回应。第二部分则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结合具体案例,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认定的思路、方法、规则以及经验进行概括梳理,并对认定中的争议之处进行具体分析说明,指明其中的困境与不足。保障市场竞争的品质,即维护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秩序,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竞争法体系的一大支柱所背负的重要职责。因此,评价互联网领域内竞争行为的正当性,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的竞争关系予以调整的逻辑前提,也是其发挥其职能的关键和重点所在。但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于新的经济环境下,1993年制定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故司法机关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结合具体个案的案情,对新型竞争行为进行分析评判。一般条款体现的是一种法律原则化了的道德伦理标准,具有高度抽象性,缺乏具体内容的指引,给予了法官较大的理解余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认定思路不同就会导致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这种现象的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凸显了确定一个统一、具体且明确的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标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而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通过对司法实践经验的分析总结,可以发现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认定的最大难点就在于,如何处理法律确定标准与互联网鼓励创新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互联网环境下竞争关系如何解读,公认的商业道德如何确定,商业模式是否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优先保护经营者权益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等等。第三部分是对关于不正当竞争认定的国际规则及域外立法的简单梳理和介绍,从中发现认定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基本逻辑,了解国际发展趋势,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引进有益的制度设计,可以为我国法律合理确定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对本文命题的意义予以解释,即在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认定中对消费者利益进行考量和保护的必要性分析。本文认为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以及互联网市场需求三个方面。其一是因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将消费者利益纳入竞争行为正当性的评价体系,是对实现这一立法目的的制度保障。就全世界范围而言,消费者利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目标中的地位,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历史变化,说明经济的发展不仅促进了竞争理论的更新,也影响了法律的立法理念以及社会功能的转变。其二是消费者利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内在价值的契合性。作为一方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消费者参与市场商业伦理的确定,其利益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具体适用来实现。其三是基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需求。消费者在互联网竞争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市场地位,互联网竞争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其中就包括竞争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直接侵害。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市场调节的“第二只手”,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市场地位和作用,并对其互联网竞争中遭受的利益损失予以弥补。在法律的具体适用中,充分考量消费者因素对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的影响,是法律对救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市场需求的尊重。本文最后一部分就如何在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认定中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法。首先要重新对消费者概念予以确定,将网络用户纳入到消费者群体中来。其次,应将”侵害消费者利益”作为不正当竞争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使其成为互联网领域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的一个独立标准。最后,法律应对互联网市场竞争机制予以基本的尊重。具体到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就是在确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具体内容、判断商业模式正当性及明确竞争关系含义时,要充分考虑到消费者利益的市场作用,给予市场充足的时间和空间去建立消费者投票制度,尊重消费者主动选择行为所蕴含的经济理性。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本身就体现为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是实现市场主体利益最基本也是最经济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