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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其运行过程中所发挥的和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研究刑法的机能具有理论和实践等方面的意义。在理论上,位于刑法犯罪论、刑罚论之前的刑法机能所起到的作用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它是通过影响立法、执法、司法等刑法适用各阶段的机制观念来起作用的。在实践上,合理的刑法机能论对于刑法适用者们确立自己的原则、立场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研究刑法的机能都是十分必要的。以合理的刑法机能观作为指导则会保证刑法理论与刑法实践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本文认为刑法的机能有两个: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法益保护机能是指刑法有保护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的作用。人权保障机能,是指刑法所具有的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肆意发动,维护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受剥夺的机能。本文认为,在现代社会,作为“公民自由大宪章”的刑法其根本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缩限国家肆意的刑罚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的人权。我们可以肯定地回答前面所提出的问题:当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首要考虑的是人权保障机能的维护。将对人权的保障作为刑法的基点反过来审视现行的刑法,会发现现行刑法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犯罪论体系、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的解释论三个角度展开分析。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关于刑法机能的概述,主要介绍的是刑法机能的概念以及在确定刑法机能概念的时候遇到的几对关系;第二章是关于刑法机能的内容,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学说上有二机能说、三机能说、四机能说和多机能说,本文重点介绍了通说的三机能说。而后提出了本文的观点,本文认为刑法的机能有两个,即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第三章介绍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之间的关系;第四章论述了于人权保障机能优先性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