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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法视野下对PPP模式项目的监管,是在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政策背景下,对PPP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由监管机构实施的监管行为。这有助于合理规避项目建设以及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使PPP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同时,也有助于提升项目的质量与效益,为社会公众提供符合要求的社会公共服务。然而,现阶段我国PPP模式监管存在一些问题,诸如,关于PPP模式下监管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监管的主体过多,监管方式过于单一,监管内容不明晰以及对于监管效果的评价机制与对不当监管的惩戒机制的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给PPP项目的建设、运营造成了不利影响,影响了项目经营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进而影响项目运营企业的盈利水平。因而,我们需要不断完善PPP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资本各自的优势。反观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其对于PPP监管,无论是法律规范体系还是具体的制度运作体系,均较为健全,对其本国的PPP项目的建设、运营,起到了有力的助推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的健全、监管体系的完善以及监管机构的专业性与专门化。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PPP模式发展运行实际,我国应从监管法律规范体系、监管方式、监管内容及相应的监管评价、惩戒机制等方面,来逐步完善我国PPP模式监管。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PPP模式监管的概述,分别从PPP模式监管含义及重要性与PPP模式监管特殊性等方面阐述了PPP模式监管,这两部分构成了本文写作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PPP模式监管的实际情况的描述,主要分析了现阶段我国PPP模式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例如,规范体系不健全,监管内容不明晰等方面;第三部分是对于两大法系国家的PPP模式监管先进经验的介绍,为我国相关制度的确立发展提供域外参考;最后一部分笔者分别从法律体系、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监管机构的运行及监管方式以及相应的评价制度和惩戒机制等方面,对我国PPP监管完善提出的针对性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