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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马某某诈骗养父房产案为例,对伪造死亡证明骗取房屋过户登记为定性研究。正因类似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频频发生,例如继子伪造死亡证明将继母的房产过户登记、男子伪造其女友的死亡证明将财产据为已有、女婿伪造丈母娘和老丈人的死亡证明将房产过户登记、夫妻伪造死亡证明后骗保等等,且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例的认定上在行为定性、犯罪既遂点以及罪数上有分歧意见。所以,通过对本案例的研究,可准确解决类似案件的问题,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本文约两万余字,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相关法理问题分析、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本案的研究启示。 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笔者针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和分歧意见,归纳出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一、对于马某某伪造“死亡证明”骗取房屋过户登记并出卖的行为定性;二、马某某将房屋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的行为对犯罪既遂形态认定的影响;三、马某某的犯罪行为是认定一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 第二部分是相关法理问题分析。首先,运用三角诈骗及其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别的理论,对伪造“死亡证明”骗取房屋登记的行为分析。其次,运用犯罪既遂和不动产性质的相关理论,研究房屋过户登记对犯罪既遂形态认定的影响。最后,运用牵连犯和不可罚事后行为的理论,分析伪造“死亡证明”与骗取房屋登记的关系和出卖房屋行为的定性。 第三部分是本案的研究结论。根据法理分析的结论可知伪造“死亡证明”骗取房屋登记的行为属于三角诈骗,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对犯罪既遂和不动产登记对犯罪既遂时间点的影响这两方面进行分析,认定不动产登记是涉及到不动产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点,对后续行为的判定也具有重要作用;从罪数理论分析来看,伪造“死亡证明”骗取房屋登记并出卖行为从一重罪(诈骗罪)处罚。 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这部分是对本文的总结和升华,准确把握“死亡证明”的性质,分析对比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而得以区分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得出此类诈骗行为应当成立诈骗罪。不动产对犯罪既遂时间点影响的分析是本文的创新点,认定不动产登记是涉及到不动产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点,对后续行为的判定也具有重要作用。牵连犯和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的运用,对今后类似案件是否判定为一罪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以本案为典型代表的分析研究,对之后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