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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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是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但是担保公司是通过吸收银行不愿承担或不敢承担的风险获得担保收入的,是经营信用、管理风险的行业,其高风险性为全世界公认。如果没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法律机制,担保公司就有可能成为信用风险的高发机构,经常要陷入损失赔偿的泥淖,导致担保公司难以为继。因此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具备专业化的风险控制能力,对于我国担保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功能的发挥至关重要。本文正是基于中国信用担保的现实需要,选择担保公司风险控制进行研究。除了论文导论部分,本文主要内容安排如下:本文第一章探讨了信用担保风险的内涵,明确了信用担保机构具有高风险的特点,了解到了在信用担保行业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重要性。然后从担保公司风险的来源分析具体的表现,在来源方面,包括四个方面:来自经营主体的风险,包括资金风险和经营风险;来自经营对象的风险,主要是指信用风险;来自政府的风险,包括政府的不适当干预和政策风险;来自担保体系和法律制度的风险,主要是指银保关系不对称和法律制度不完善。这几方面的风险,基本涵盖了我国担保公司风险的表现形式。在了解了担保公司的具体风险形式后,针对这些具体的风险,总结概括了具体的风险控制理论体系,包括六个机制:环境保障机制、风险预防机制、风险转移机制、风险分散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和法律监管机制。环境保障机制包括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风险预防机制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和资信调查制度;风险转移机制包括再担保、反担保和再保险制度;风险分散机制是指银保之间的风险分担制度;风险补偿机制是指资金补偿制度;法律监管机制是指明确的监管机构和完善的监管制度。本文的第二章研究了我国担保公司的发展和风险控制现状。我国担保结构从1993年发展至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92年到1999年,基本特点是探索起步;第二阶段从1999年到2002年,基本特点是国家层面的积极推动,国务院各部门出台了一些列的规范性文件对担保公司进行调整,并通过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支持鼓励全国各地积极组建担保公司。第三阶段是2002年至今,基本特点是全面完善,最明显的标志是201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三阶段的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一些特点:担保公司是担保机构的重要表现形式,民间资本的参与度不断在增加。因此做好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不仅可以保障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可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研究我国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机制现状时,我们按照上面建立的风险控制理论体系,逐项进行分析。在外部环境方面,表现为关于担保公司的规定效力层级太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在风险预防方面,资信调查制度不完善;在风险转移方面,我国关于担保公司的行业立法中仅有少量的再担保制度且不具体,缺乏反担保和再保险的规定;在风险分散方面,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存在诸多的问题;在风险补偿方面,外部资金补偿机制缺失;在法律监管方面,定位不明确且存在多头管理。本文第三章学习了国外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机制,并提出了对我国风险控制机制建设的启示。我们选取了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日本,再加上担保体系比较有特点的韩国进行研究。美国风险控制机制的主要特点是有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在资信调查方面,通过美国小企业局制定的贷款担保计划进行规定的,属于计划型制度,在资金补偿方面,由政府财政负担,在风险分散方面,实行限额担保制度,在风险转移方面,要求提供贷款抵押,有反担保措施。日本风险控制机制的主要特点是整个体系是由政府出资的多个信用保证协会组成,在监管机构上,由专门的国家领导监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监管制度,在资信调查方面,日本的信用调查制度属于自律型制度,通过各信用保证协会的章程来规定的。风险的转移方面,日本建立了信用保险制度,即再保险制度,风险补偿方面,日本包括内部补偿和外部补偿两个方面。韩国风险控制机制的主要特点是信用担保体系由全国性的信用担保基金组成,由政策委员会和执行董事会进行监管,在资信调查制度方面,信用调查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的,属于法律型制度,在风险分散制度方面,实行比例担保制度,在风险补偿方面,由政府财政负责实行风险资金补偿。本文的第四章针对第二章总结的风险控制制度的不足,借鉴第三章总结的国外风险控制机制对我们的启示,按照第一章总结的风险控制的理论体系,提出了完善我们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的法律对策建议。包括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的行业法律,加强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的建设,建立法律与自律结合的资信调查法律制度,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再担保、反担保和再保险法律制度,建立银保之间的风险分散法律制度,建立风险外部补偿的法律制度,确定全国性的统一的监管机构,并提出了可行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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