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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康德法律学说的性质。文章以“‘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是自然法学说还是实证法学说”为总论题,涉及自然法与形而上学的关系、纯粹理性批判对于古典自然法的意义、实践理性批判及批判自然法的哲学基础、以及批判自然法的推导方法、具体内容和实现途径等四个分论题。笔者的主要观点是,“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是基于批判哲学的自然法学说。其与以往自然法学说的最大不同,在于它以对人之理性的彻底批判为前提——纯粹理性批判对人之认识能力的批判和检视,实践理性批判对人之意志能力的批判和检视。这种对于理性能力的充分自觉,既为自然法理论的建构提供了坚实的自信,因为所有的理论信条都源于平实清晰的推理;又限制了人类的妄想,因为批判使人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理性能力的局限。相应地,批判哲学使自然法既摆脱了经验主义方法的谬误,从而避免了来自怀疑论的攻击;又划清了与超验主义的界线,防止其重入宗教神学的歧途。文章共分五个部分:第一章,回顾了国内外康德研究的重要文献,重点梳理了与本文论题有关的主要著作和观点。第二章,选取卢梭和洛克作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代表,通过分析其认识论、形而上学及自然法学说之间的关系,试图说明近代自然法都或多或少以“上帝存在”、“人之自由”、“灵魂不死”等形而上学命题的成立为理论前设,证明自然法与形而上学之间存在天然的关联。第三章,通过分析纯粹理性批判的方法和结论,特别是通过分析感性认识、知性认识、理性认识的规律和特点,指出纯粹理性批判摧毁了传统形而上学的认识论基础,对近代自然法造成了毁灭性的影响。第四章,通过分析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的方法和主要结论,特别是通过分析“自由”理念的证明过程,指出实践理性批判成为重建自然法学说的哲学基础。由于康德的“法”概念,是从自由理念中推导出来的,源于理性自身却不借助任何经验,从而确保了法的客观性、普适性和永恒性,证明“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的性质是自然法。第五章,通过介绍分析“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和康德的历史哲学,具体展示了批判自然法的推导方法、具体内容和实现途径,并在相应部分与卢梭、洛克的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比较。在总论部分,作者指出:康德的批判哲学,尽管否定了古典自然法的认识论,但其主旨却非摒弃自然法本身;相反,他将自然法的哲学基础从认识论领域移入实践论领域,回应了来自唯物和唯心两个方向对自然法的质疑,将自然法学说建立在更加牢固的哲学基础之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康德成为自然法的拯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