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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在我国改革发展大业中一直是个持续性的话题,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不仅仅是因为事业单位改革涉及范围较广,更在于这场已经进行了30年的改革虽然从没有停止,但依然没有到位。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家先后对事业单位实行了放权让利、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事业单位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整体上看改革并未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资源配置不合理、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还较为普遍。进入新的历史阶段,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迫切需要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在全面部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明确提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思路,特别是对完善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作出了重要论述。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项全新课题,不仅涉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重大变革,同时也是对事业单位相关各方思想观念和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因而需要理论上的深入探讨和实践中的积极探索。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现代法人组织为了解决内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委托一代理关系问题而建立起的一整套用来规范所有者、经营者、监督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责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从国内外的相关实践来看,法人治理结构产生于西方企业部门,对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非营利组织治理、公立学校和公立医院治理以及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民间组织管理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上述这些治理经验对于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具有要的示范意义。从理论层面看,事业单位明显存在着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与经营权(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负责人)相分离的情况,这是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条件。就实践层面而言,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可望较好地解决目前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管办不分、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监管薄弱等突出问题。因此,将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具有较为充分的可行性。当前事业单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已在广东、浙江、重庆、上海、山西等5个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省市先期展开,总体上看改革实施工作进展比较平稳,但仍处于起步阶段。试点省市在改革的初步探索中纷纷选取了一些具有行业和功能代表性以及涉及利益相关者较多的事业单位进行了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基本上建立了以理事会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相关的治理机制和制度设计也在进一步完善中。这些试点单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后,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得以重新理顺,理事会的决策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格局得以进一步优化,党管干部的原则也在调动理事会积极性的同时得到了有效的坚持。在取得上述成效的同时,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在宏观层面也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比如试点省市改革缺乏统一部署、各方对改革的认识存在偏差、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缺乏规范以及配套制度的改革还相对滞后等。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找出其背后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才能在理性化、制度化的基础上指导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不仅是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首先,构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应遵循政事分开、分权制衡、公益属性等基本原则,这些是确保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顺利推行的重要基础。其次,从内部建设的角度出发,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应明确适合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单位范围,搭建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以及根据事业单位自身的功能特点选择符合实际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第三,就外部监管的角度而言,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的政策引导和行业监管,实现政府角色的有“退”有“进”,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各项社会监督制度,进而保证法人治理结构的科学决策和有效运行。最后,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人事、收入分配和养老保险制度以及相关财政政策的配套改革,从而确保改革的总体进程和总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