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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股东共同出资组建,股东以认缴出资额的方式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组织。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在性质上属于资合公司,但股东之间的人身依赖性很强,具有明显的人合性特征,当公司某些股东的行为破坏了公司的人合性,导致股东之间产生信任危机时,必然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此时,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为公司及其他股东提供的救济方式主要有股权转让、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以及公司司法解散等,而采取这三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都不是最好的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建立则顺应了公司法发展的要求,促进了公司内部冲突的解决。由于这一制度在解决公司内部矛盾冲突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世界上很多国或地区在法律中都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规定,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仅在2011年2月16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八条中涉及到公司股东除名的一些内容,并不是对股东除名制度的整体性引入,加上长期以来我国对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不足,导致股东除名条款的适用比较混乱,“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在《公司法》中系统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显得越来越迫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是为解决公司冲突的一种内部解决方式,由于涉及到公司股东的整体权益,在实施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程序上的严谨性和后果上的身份丧失性,这就我们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有一个非常清晰和明确的认识,并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把握。股东除名制度源于早期的人合公司的发展,经过不断的发展,才扩展到有限责任公司中来,除名制度的理论也伴随着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在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基础上,法经济学上的相关理论;民法上的社团自治理论和合同解除理论;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和股东资格非永久性等理论都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探索。由于各国的法律发展不同,不通国家或地区对股东除名制度的规定上不免有很大的差异。总的来说,目前关于股东除名制度的问题研究的比较成熟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德国、美国、日本、俄罗斯和中国的澳门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在他们的法律体系中都从不同的方面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通过对这些国家地区法律的研究,希望可以得到对我国有益的探索。结合相关理论与实践,本文还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论证。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上,笔者重点对股东除名制度可以规制股东不当行为、股东除名制度可以补充公司法的股东退出机制、股东除名制度可以解决司法实践的困境以及股东除名制度可以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行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上,笔者在公司股权性质为股东除名制度的建立提供可行性依据、合伙企业的除名制度为股东除名制度的建立提供基础、公司司法实践为股东除名制度的建立提供经验教训及域外股东除名制度为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进行了深入浅出的研究。借鉴各国的立法状况,结合现有实际,我们国家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基本思路为:在实体方面,构建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权利主体、效力来源、除名事由和法律后果为内容的权利体系;在程序方面,重点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程序选择、司法判决中的程序问题、股权收买与处置程序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权利救济程序进行系统的构建,以期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有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