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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犯罪这颗毒瘤一直困扰着人类社会。尽管历史的车轮已进入折衷刑时代,但面对犯罪率持续攀升与重犯率居高不下的严峻现实,传统刑事司法仍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20世纪70年代,基于对传统刑事司法连绵不绝的反思,更有行刑社会化与被害人运动的兴起,西方社会开始孜孜不倦地探索另一种解决社会冲突的新范式。于是,在北美这块法治高度发达的土壤里诞生了一种“全新”的刑事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它解决矛盾冲突的思路与传统报应性司法迥异,在提升了被害人地位的基础上,更为注重犯罪人、被害人与社区之间利益平衡,重视恢复与重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从而向世人昭示出其独特的魅力与影响。或许正因为凸显了刑事司法也可以有“柔情与宽容”的另类魅力,在短短三十年间,恢复性司法,受到西方社会以及联合国的大力推崇,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大有引领西方乃至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潮流之势。当然,恢复性司法的魅力也同样让国内学者的眼前为之一亮,给古老的华夏大地带来了一场不小的震荡,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都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引起了对恢复性司法研究的持续高温。一时间学者们纷纷对恢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模式进行介绍,对恢复性司法模式大加赞赏,大有拿来主义的趋势。一番冷静之后,反对之声也不绝于耳。说到底,无休止的论争都集中在一个古老的话题上——对法律移植可行性的思考上。本文正是基于这种思考,尝试性地探究对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可行性。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冲突的尖锐激烈引发了犯罪率高涨,社会治安形式恶化,单一的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这种背景下已经出现了力不从心的情况,亟需多元化的方式对犯罪进行有效的处理,以期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恢复性司法在这个时候给我们展示了另一种有别于传统司法的解决模式。我们完全有理由期待可以对恢复性司法进行借鉴,因为毋庸置疑,恢复性司法具有传统刑事司法无法比拟的优点。可我们也必须意识到恢复性司法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并非完美无缺;而且法律制度的移植又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问题,目前学者对恢复性司法是否能够在我国实现本土化并未达成一致观点。这些因素都表明对该制度本土化之可行性论证的必要性和这个论题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全文除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分四章,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理论的简要论述,在厘清概念与阐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基础上,对其在中国本土化的可行性从社会结构、理念基础、制度层面、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通过分析比较的方法论证在中国构建恢复性司法制度必须多角度考虑其引入的障碍与优势。最后得出结论,尽管任重道远,但毕竟已经基本具备了其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与平台,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实现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在现阶段具有可行性。第一章对恢复性司法进行简要论述。介绍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与特征,阐明恢复性司法的基础理念——平衡与恢复,提出了对恢复性司法本土化进行研究的必要性问题。第二章阐述了社会结构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先通过分析恢复性司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再剖析了我国当前的社会结构,指出发育到一定程度的市民社会与社区是恢复性司法的社会基础,现阶段我国的市民社会已经得到一定的发展,也具有社区产生与存在的基础与可能性,从而论证了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具有践行的社会结构空间。第三章论述了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一些思想障碍,如国家本位价值观、重刑观念和宗教观念方面的理念差异。接着从和合观念和无讼思想方面出发论证我国与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暗合,通过综合比较论证了恢复性司法本土化在理念上的可行性。第四章从刑事法制度和严打刑事政策的心理传统等消极因素论证恢复性司法本土化在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的不兼容性;阐述调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行刑社会化制度的探索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几方面的积极因素。通过这样正反两方面因素的对比与分析,指出恢复性司法在中国刑事司法领域具有践行和发展的空间,具有制度引入的实践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