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隐蔽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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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行政调查的结果往往影响着行政执法的进程,可以说,行政调查是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然而,我国行政法历来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现阶段中国并未制定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一直散落在单部的法律、法规中。而作为行政程序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调查,在法律、法规中更是少见,并且,在行政程序中大多数行政调查都坚持行政调查公开性原则,此时行政相对方出于己方的利益考量,往往会隐瞒事实、制造假象,公开行政调查往往不能达到行政目的。此时,若采取行政隐蔽调查,则会取得较好的效果。行政隐蔽调查作为行政调查的一种特殊方式,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越来越受执法者青睐。行政隐蔽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通过隐瞒或不标明执法者身份的方式与行政相对人接触,从而获取相关证据材料的行为。行政隐蔽调查通过其隐蔽性、秘密性的特征,可以使行政主体快速、便捷、真实的获取相关证据材料,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但同时,行政隐蔽调查也存在许多消极影响,由于行政隐蔽调查的隐蔽性、秘密性等特征,可能会对公民的住宅、通信秘密等隐私权造成侵害。隐蔽调查很容易向行政诱惑调查发生转变,而行政诱惑调查在我们社会中很普遍,其实是一种非法的调查方式,是法律所禁止的,正常的行政隐蔽调查如果转变成行政诱惑调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势必将遭受侵害。因此,针对行政隐蔽调查有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有必要对其加以法律规制和监督,有必要对隐蔽调查的边界和实施范围加以明确和限定。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为解决隐蔽调查可能出现的弊端,我们可以对隐蔽调查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如隐蔽调查可采取乔装调查、偷拍偷录调查、行政举报等方式。在实施范围上,行政机关在采用行政隐蔽调查时,需要借鉴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的比例原则,该原则对行政隐蔽调查的范围的确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行政隐蔽调查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合法一直以来都是学界广为争议的内容,本文主张隐蔽调查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并将从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取得方法,证据形式等方面对其合法性进行相关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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