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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高科技的广泛运用,过失犯罪的高度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给人们敲响了警钟。监督过失理论在危惧感说的基础上最先在日本应运而生,并逐渐应用于司法实践中。而我国矿难事故的频繁发生,也让学者及司法实践部门开始正视对处于监管地位、非直接行为人的监督者的刑事责任的追究。由于我国传统过失理论较少涉及对非直接行为人的过失责任的认定,因而,如何引进国外监督过失理论,以认定矿难事故中相关监督人员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则显得尤为迫切。本文即从对监督者监督不力的事后刑事责任追究的角度,对监督过失相关理论进行了阐述,以期对遏制目前多发的矿难事故能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章首先分析了过失理论的演变历程及监督过失的概念提出,认为监督过失应采行狭义上的监督过失概念,应从本质上来理解监督过失,从监督过失提出的初衷来把握这种理论,而不应该被字面形式所迷惑;并就监督过失与过失竞合、业务过失、严格责任等概念进行了辨析。第二章对监督过失的基本构造进行了解析,基本可以从监督者存在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违反和监督者具有注意能力三个方面来认定监督过失犯罪;重点介绍了注意义务的内容、来源及认定标准。第三章探讨了监督过失犯罪的相关形态问题。认为监督过失中被监督者的行为仅限于过失行为,其故意行为则中断了监督者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丧失了令监督者承担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对监督者存在复合罪过情形之下,仍应根据其对结果的主观心态,将其认定为监督过失,然在责任追究上,不应再附以“重大损失”、“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等实际危害结果的限制,而是根据其行为的主观心态以及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认定;即承认危险过失的司法运用。第四章研究的是监督过失犯罪的司法认定原则,主要对监督过失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危险过失理论和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中的适用进行了阐述,对其适用应持谨第五章分析的是我国有关监督过失的立法例以及立法建议。认为立法上应明确监督过失的适用范围,完善对监督过失犯罪的刑种配置和量刑设置,最后分析了设置监督过失危险犯的必要性及适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