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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信托业与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被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信托之所以能够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盖因为它作为一项财产管理制度,具有独特的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等优势。但是,如何建立既有利于促进信托业发展,又能够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信托业监管制度,又是各国必须认真面对的课题。当然,这更是我国信托业发展中遇到的重要课题。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现行金融体制独具的特点,要在我国建立和完善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要求的信托业监管体系,就需要更多的理性和现实的思考。有鉴于此,本文试图运用历史总结、经济学、各国相关制度的比较等方法,通过对信托业监管制度的全面考察和分析解决该课题中的基本问题,以期为该项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具有意义的价值取向和实体规则。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以下四章展开。第一章考察信托业监管制度的基本概念。首先,由信托和信托业的概念入手,集中考察了信托业监管的概念;其次,从历史分析的角度,阐述了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发展的历史。第二章是对信托业监管制度基础理论的考察和分析。其中,以阐述信托业监管存在的必要性为主线,从经济学分析的视角指出:信托业信息失灵、信托业的内在脆弱性、信托产品的准公共产品性、信托业的效率性等经济方面的诸多因素决定了信托业监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同时对通过理论研究完善相关的制度体系的关系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并借用“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从法学的视角分析了信托业监管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章,运用制度比较的方法,重点考察信托业监管的模式。第一是关于信托业监管模式的概述,即介绍了信托业监管模式的概念;第二是通过考察英国、美国、日本和德国的信托业监管制度,探讨我国完善信托业监管制度在模式上可为借鉴的对象;第三是从实践的角度分析我国的信托业监管模式。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内容是笔者对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的改革提出的见解。首先,从现行法律制度、监管机构、发展趋势和自律机制方面分析了我国当前信托业监管的缺陷;其次,阐述了完善信托业监管制度的基本思路,并提出积极推进信托业监管体系改革、信托业监管的法治化、信托业监管的市场化和完善自律机制的改革建议。最后是文章的结语,主要论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总结了全文,对文章论述的内容和得出的结论进行了基本的总结;二是指出了文章的不足,对尚未研究到的和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作了基本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