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保护环境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路。党的十八大更是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位置,明确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战略部署,要“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然而,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特点却极其突出,这一方面需要加大行政监管的频率,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避免环境保护领域刑事犯罪行政化处理,通过升格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加大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为此,本文拟结合笔者自身工作实际,对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路径作初步探析,文章在分析环境保护领域目前的立法现状、实务现状后,总结出当前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在“制度、实施、监督”三方面均存在问题。制度层面的问题主要是衔接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行政实体法律充盈而行政程序规定欠缺;实施层面则面临衔接主体不明确、移送时机不明确、移送标准不明确的问题;监督层面的问题主要体现为监督信息匮乏和监督地位虚空。究其原因,内部存在环境执法理念落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懈怠思想、权力本位思想等主观原因以及环境监管受制于地方政府、环境执法机构设置重复、环境执法机构内部架构设置陈旧的体制原因;外部存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理念差异、证据规格差异、环境污染后果司法认定困难的原因。针对这些原因,笔者认为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核心是信息和制度的衔接。主张从“确认行政执法公开原则,借助电子网络技术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明确信息流转中枢机构、完善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四方面入手切实推进信息衔接。主张原则上实物证据可以直接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鉴定意见和无法重新收集的言词证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有条件有限制的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主张两法衔接的标准应当向刑事案件标准看齐但不宜苛求,应当以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为视角建立《移送证据目录》,并试着梳理构建了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证据目录。为确保两法衔接能得以顺畅进行,笔者还建议从程序和机制两方面予以保障。程序保障上,结合环保案件特点,按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举证责任的多少,将案件移交时机分为四种情形:查明行政违法事实同时还要查明危害后果后的移送;只需查明行政违法事实即可移送;只需查明某一要件即可移送;公安机关直接提前介入。并就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时效规范分别作了设计规范。机制保障上,建议以整合为核心构建综合执法机制,由环保局牵头成立环境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环保警察。建议以执法为核心建立内部纵向机制,优化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内部职责,建立专司涉嫌行政犯罪案件的查处队伍,建立监督考评机制,落实事中事后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