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传销犯罪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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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式入罪,这使得厘清传销及相关概念变得极为重要;《刑法修正案(七)》制定至今,仍未对“情节加重”如何适用进行明确;由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制传销的范围小于行政法规规制的传销范围,这又涉及传销违规行为与传销犯罪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传销犯罪作为法定犯,是否应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前,司法解释规定了传销犯罪与其他犯罪竞合时如何适用,但该解释对此规定存在许多问题,而在《刑法修正案(七)》却回避了此问题,故有必要对传销犯罪的罪数形态进行分析;还有诸如单位适用本罪时罪状与量刑如何适用等问题尚待研究。   除引言外,本文共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章: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传销模式本身界定,对传销及相关法律概念进行分析,并区分为我国与国际营销实践、金字塔销售与多层次直销,同时为更好把握传销犯罪本质,本文接着分析传销犯罪的特征,传销与直销的异同点,这为之后传销犯罪的研析提供明确、严谨的概念。   第二章:首先将行政法规制的传销行为与刑法规制的传销犯罪行为作实然立法界分和应然立法的研析;其次,厘清直销违规行为与刑法调整的界限。这主要为了明确传销违规行为的刑法调整界限。   第三章:论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于刑事立法简约、相对明确性等特点,故有必要对《刑法修正案(七)》关于本罪的立法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等进行细化研析,这里首先分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接着分析本罪的罪数形态、共犯形态等。   第四章:论述以非法经营罪规制的传销犯罪。本文认为应对团队计酬式传销进行刑法规制,但同时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不适用团队计酬式传销,对此该部分先对非法经营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区别,再分析团队计酬式传销犯罪应作为非法经营罪规制的对象,最后分析以何种立法形式进行规定。   第五章:对我国传销犯罪立法进行评析和完善。首先分析我国传销犯罪行为刑法规制的进步性,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种立法形式、刑罚量的设置、刑法处罚范围明确等方面有其进步一面;接着分析我国现行对传销犯罪行为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本文对传销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罗列;最后对我国传销犯罪刑法规制完善着重从处罚设置、加重情节认定、规制主体等方面提出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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