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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体制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各类企业融资需求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融资难易问题成为限制或促进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中的独立个体,在选择融资方式时,总是会权衡利弊,尽可能地降低其自身的融资成本。在各种各样的融资方式中,让与担保以其所具有的“增强担保物融资”功能而显示出较大的优势,并以其高效、灵活的特性,受到了市场的普遍欢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然而,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让与担保这种形式,因而其在学界引起广泛关注和激烈的争论,本文以让与担保效力为研究分析对象,旨在丰富让与担保理论,同时通过分析各类司法实践案例,总结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下的各类不同处理方式,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借鉴。本文从我国让与担保的相关案例出发,将让与担保相关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并将这些让与担保纠纷案例按照判决结果的有效性进行归类分析,进而归结出学界对于让与担保效力的争论。通过案例分析可知,让与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混乱,当前的裁判主要有认可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软化两种思路,笔者认为对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让与担保交易,不宜简单地以其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否定其效力,应进一步明确物权效力,通过明确物权效力的认定来解决优先受偿权的认定等问题。此外,由于我国物权法等法律未明文规定让与担保制度,因此让与担保面临着调整方式的问题。从实践中来看,让与担保制度高效、便捷,且可以满足市场经济主体更高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建设应“以物权法定原则缓和”为基础,以完善立法为主,辅以其他方法,制定出相应的缓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