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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至12月,笔者在济南市法制办实习,从事济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行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梳理认定结果的初步审议。期间发现了一个问题:对某些行政行为的定性不清。如责令改正(限期改正、限期整改)、责令赔偿损失、责令补办手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菜田,责令限期恢复蔬菜生产条件等等,这些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影响到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进而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对此,笔者将其定性为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在不同层面上有不同含义。学界多侧重于抽象行政行为意义上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