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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判定是司法审判中的一道难题,蕴含着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本文以周边限定模式为视角研究如何对专利侵权进行法律判断和事实判断,旨在为判定专利侵权提供一个宏观的理论指导,并通过对各项侵权判断原则的梳理和评价,力图找到科学的判定方法和标准。除前言和结语外,全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概述。第一节指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各项技术特征所共同界定的客观范围,澄清了与相关概念的混淆。第二节提出在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问题上存在“中心限定”和“周边限定”两种模式的划分,并对两者作了简明比较。
第二章:周边限定模式研究。第一节从理论上论证周边限定模式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周边限定模式体现了专利制度的基本精神——利益平衡,符合了专利制度的立法宗旨——激励创新,也顺应了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潮。第二节主要从实证角度说明周边限定模式是可行的,无论对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来说都是有利的。
第三章:相同侵权的判断。第一节讨论了字面侵权成立和不成立的几种情形,说明“改进发明”可能构成侵权。特别指出全面覆盖原则是贯穿侵权判定始终的总原则,不能和字面侵权原则相混同;全面覆盖的范围是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一般在侵权判定中不起作用。第二节评述多余指定原则,在考察了各国对它的谨慎态度之后,笔者提出了对多余指定原则的合理性的质疑,批驳了赞成者所持的“契约修正论”和“司法公正论”,认为应该彻底放弃对该原则的适用。
第四章:等同侵权的判断。本章依次评析了等同侵权判断中的几个主要原则,即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和公知技术抗辩。第一节指出等同原则之争实质是发明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之争,等同原则在周边限定模式下有其存在的价值,无视现实讨论等同原则的存废毫无意义,问题的关键是把握该原则运用的适度。第二节简要地介绍了等同原则适用的条件,说明等同判断的“方式/功能/特征三重检验标准”和“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标准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为保证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相对确定性,要严格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第三节指出整体等同论有悖周边限定模式的基本精神,应杜绝采用;而整体等同论的废除实际上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之一。第四节详细讨论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主张该原则构成对等同原则的限制,但是并不完全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第五节介绍公知技术抗辩对等同原则的限制,认为在其适用时可以借鉴美国提出的“分界标准法”和“假想权利要求”检验办法。第六节讨论了“改劣发明”的问题,主张无论英美的“改劣发明”还是我国的“改劣发明”都不构成专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