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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及其变迁是决定一个社会经济运行绩效的内生变量,因而也是寻求改善中国保险市场运行效率的关键途径。中国保险自80年代以来的高速发展表明,正是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制度变迁,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释放”了保险需求,成为中国保险市场高速发展的“内生动力”。然而,也正是中国一直对保险产品实行政府集中、统一管制的产品管理制度,扭曲了保险供求中的价格信号,成为制约保险市场效率提高的主要制度障碍,使得中国保险市场的低效率始终与高增长如影相随。因此,突围中国保险市场效率瓶颈的路径选择,就在于改革现有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 保险作为一种具有经济补偿功能的特殊金融服务性商品,其所特有的风险经营特征,不但使保险商品具有不完全信息,而且使其价格决定具有虚拟性、复杂性和专业性,在保险市场运行中存在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经营的规模经济特征易导致垄断市场结构;保险经营的负债性则涉及广泛性的公众利益。所有这些引起的“市场失灵”和危机公众利益的因素,使得各国对保险市场运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政府规制。然而,保险毕竟是一种商品,其价格决定应受市场供求规律支配。为消除市场失灵而对保险产品(条款、价格)实施的严格政府规制,不但没有很好地消除市场失灵,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价格刚性、供给失效和行业效率的损失。因此,医治保险市场失灵,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效率的路径在于改革对保险产品过于严格的政府规制制度,实施偿付能力监管下的产品市场化、自由化。这不只是理论上、逻辑上的推演,而且已逐渐成为各国保险业的共识。进入90年代,欧洲、亚洲保险业发达国家都已纷纷走上了保险产品市场化之路。在中国,为消除原有产品管理制度的不均衡,实现保险市场“外部收益”的“不合法”的市场化行为也由来已久,且相当普遍,并已演变成政府主导的车险市场化改革试验。 然而,市场化是有条件的。发达国家保险产品市场化的实践证明,保险产品市场化运行的前提条件是:保险市场呈充分竞争市场结构,保险企业主体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组织,存在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的专业化交易制度,政府对保险业实行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适度监管,以及消费者意识与行为的成熟等。保险产品市场化的这些前提条件,在本质上可归结为一系列具体制度安排组成的制度集合,而作为一项制度安排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总是“嵌在”这些正式、非正式制度环境之中。因而保险产品市场化就必然是以现有制度环境约束为初始条件,与相关制度结构协同变迁的系统性、整体性的制度创新。即在推进保险产品市场化的过程中,不但要改革现有的产品管理制度,同时,还要以改革的初始条件为约束,推动市场结构、交易制度、企业制度、监管与自律制度及保险消费文化等非正式制度环境的协同变迁。 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车险市场化改革,只是一项制度安排的创新。由于缺乏相关制度配套的事先准备和及时跟进,保险产品市场化的制度约束条件和制度环境还不太成熟,存在一系列制约产品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的制度性障碍,致使这项改革并没有实现预期的“适应性效率”改进。因而,实现中国保险产品市场化改革的制度变迁模式,就应该充分考虑与产品管理制度相关的制度结构与制度环境,从改革的初始条件出发,推动相关正式、非正式制度环境约束的变迁与创新。 构成中国保险产品制度变迁的正式制度环境包括保险企业制度、市场交易制度、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制度,而与之相关的保险消费意识与文化则是其非正式制度环境。因此,实现中国保险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就是在改革现有产品管理制度的同时,从消除这些制度约束环境中所存在的种种不利于产品市场化的制度性障碍入手,开展一系列制度创新。具体来说:(一)要以完善企业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制度为基础,改革优化、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产品研发制度、两核风险管理制度、产品销售制度;(二)改革现有的保险市场交易制度,建立以专业中介销售为主的市场交易制度;(三)深化保险监管制度改革,加快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形成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政府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市场自律功能;(四)要通过开展保险知识宣传、消费者教育、诚信文化建设等有利于非正式制度演进的改革举措,消除与保险产品市场化不相容的非正式制度障碍,引导消费者消费意识和消费行为逐渐走向成熟。唯其如此,中国保险产品市场化才能顺利推进,成为深化中国保险体制改革,提高保险市场效率的一项成功的制度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