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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程序是指连接一定案件的起诉和审判,由拥有独立司法审查权的主体对检控方的起诉就是否达到启动审判程序的条件进行审查的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阶段。在我国,预审程序处于整体缺失的现状。我国长期没有将庭前这种执行公诉审查和庭前准备等功能的一系列诉讼活动设计成一个独立的程序,导致这一诉讼阶段长期处于边缘化的诉讼地位。然而随着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的深入,西方国家预审程序的程序价值逐渐受到学界关注,如今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已经提上议程,预审程序在审前程序的设计成为改革焦点之一,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改革实践都要求对预审程序进行理论探索及从内到外的诠释。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在逻辑上采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做”的递进思维方式,力图以平和渐进的写作方式,对预审程序这一论题进行全面的阐述和论证,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共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预审程序的概述,是对本文预审程序内涵的阐明。在比较了各主要法治国家预审程序概念的基础上,对本文所研究的预审程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确认本文的预审程序是指连接一定案件的起诉和审判,由拥有独立司法审查权的主体对检控方的起诉就是否达到启动审判程序的条件进行审查的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阶段。预审程序包含四个特征:诉讼阶段的独立性;诉讼主体的参与性;所作裁判的性质是程序性裁定;基本职能是审查起诉。第二部分,对各国存在的预审程序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各国最新改革动向),以及具体运行设置进行了介绍和分析。通过分析预审程序产生的法治土壤和观念背景,介绍预审程序在各国的具体设置和运作,总结出各国预审程序主要存在职权式预审和当事人式预审两种类型,并对预审程序各运作要素,从权力主体、启动、运作方式、审查内容、适用范围、裁判的法律效力、救济程序这七个方面进行具体全面的比较分析,力求对预审程序运行进行细致地动态地剖析。第三部分,通过对预审程序诉讼理念的考察,论证了预审程序在应然层面所应具备的功能和蕴含的法理基础,并引入诉讼基础理论,从诉讼关系和诉讼行为的角度,探究了预审程序的理想模式:在诉讼关系上,法院必须依据其裁判者的基本诉讼关系进行,不能仅仅是单方面的书面审查行为,必须在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基础上,对起诉是否具备公诉要件作出裁决。检察官和法官之间就形成裁决者和积极的主张者的诉讼关系,与辩护方之间形成对立当事人关系。辩护方追求的是一种消极的裁判结果,即希望法官作出将案件不交付审判的裁决。为实现自己的诉讼利益,参与审查程序,提出否定公诉权存在的证据和主张。在诉讼行为上,法官在预审程序中的行为应围绕裁判行为展开,不应该代替公诉人成为案件真实的查明者。公诉人的诉讼行为体现为对提起公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举证行为,其诉讼行为围绕证明公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展开。辩护方在预审程序中的诉讼行为主要以否定公诉要件存在而展开,为此,他有权参加公诉审查活动,提出证据,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第四部分,关于构建我国的预审程序的问题,是本文的落脚点。前三个部分分别从预审程序的内涵、实然、应然等三个层面讨论了预审程序“是什么”的问题,目的就在于将比较分析的结论运用于本部分,解决“为什么”及“怎么做”的问题。该部分以前文论述的预审程序理想模式的理念和功能作为指导,对我国预审程序缺失现状进行分析,从而摸索更符合法治精神和我国国情的预审程序。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预审程序缺失的现状及其弊端,然后论证我国有构建预审程序的必要性,并从观念基础、制度基础、实践基础这三方面论述了构建我国预审程序的现实可行性。最后,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提出了构建我国预审程序的设想:在宏观方面,以防止公诉权的滥用,在保障人权、控制犯罪和诉讼效率上寻求平衡为价值目标,遵循司法审查、防止预断、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兼顾和程序参与原则,兼容并蓄,并以预审程序的理想模式为参照。在微观方面,构建预审程序的前提是检察院和法院的关系应该重新定位。具体构建上,在法院内部进行体制再造,各级法院设立专门负责审查公诉、证据开示和解决程序争端的预审法庭,并将其中行使职权的法官称为预审法官;预审内容兼顾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预审方式以书面预审为主,言词预审为辅;在裁定的法律效率上,对于准予起诉裁定,被告人不得提出上诉,对不予追诉裁定,检察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预审庭提出上诉,不予裁定生效后,产生相对既判力,除非发现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况,不得对同一案件再行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