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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辩护语中模糊语言的研究是运用语言学理论分析法律语言的探究,换言之,是以法律语言作为文本进行语言分析的研究,这一研究在国内外已有一定的进展。本文在前人此项研究基础上运用模糊语言学的理论来论证律师辩护语中存在的语言模糊现象,并选取中外实例来分析这一现象。
本文首先介绍了以法律语言作为文本分析的国内外的研究状况,特别是律师辩护语言的研究现状。由于律师辩护语专业性较强,本文仅就其概念、特点和结构予以阐述。在此基础上运用语言理论和模糊语言学进行验证,同时,介绍相关理论来源、发展现状和分类情况,为文本研究提供依据和方法。然后,分析所取文本中模糊语言与其相近的歧义语言。在分析的基础上,概括了语言模糊特征在律师辩护语言中的不同体现。从文本分析中可以看出,律师辩护语言中不仅存在大量的模糊语言,而且也具有许多带有歧义的概括性语言。但是,由于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一大特性,其在律师辩护语言中的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其存在所带来的结果不仅能证明法律语言的精确度不够和律师辩护言语的模糊性,也能体现出律师现实用语的灵活性和随意性。研究还发现,由于律师辩护语具有特定的结构和特点,所以辩护律师在选择语词的时候既要符合自己的专业需求,法律概念的限量,同时又要达到辩护目的,这就要求辩护律师需要熟练掌握语言的技巧。当然,不同语言能力的辩护律师的模糊语言运用的程度、语用适合度不同,必然产出不同的语用结果。
为了研究律师辩护语中的模糊现象,文章第四部分选取了两个具体案例。一个是卢铁光杀人案一审辩护词,另一个则是辛普森案件中贝利大律师对警官富尔曼提供证词的辩护。第一个案例是作者的旁听和录音,并核对过旁听记录和现场录音而制成的文本。经分析文本,发现模糊语言在律师辩护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该文本共167行而与模糊词语相关的句子有37行,占总行数的22%还多,有50个模糊词语,其中范畴相关的模糊语占23%而限定范畴的模糊限制语占77%。第二个案例来源于网络上的电视转播。总有64行与模糊语相关的有36行,占总行数一半还多,有60个模糊词,其中范畴相关的占10%而限定范畴的模糊限制语占90%。因此,经研究得出:在法庭辩护词的三个部分中(前言,辩护理由和结束语),第二部分即“辩护理由”这一部分中的模糊用语最多,在模糊用语中又数模糊限定语的频率最高。本研究还认为:中美资深律师对模糊词语的选择和运用既有共同之处又存在着差异成分。美国律师的模糊用语要高于中国,而模糊用语中模糊限定语的比例也大于中国,这说明中美两国的法律文本均求最大精确度,而在辩护技巧方面同样的资深律师美国的更强调一些。
在结论中,对本文的研究做了总结。然后提出这一研究中的发现以及目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后对未来类似研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