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董事权章程的公司治理效应--基于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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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是一系列对中小股东进行保护,使其利益免受公司内部人或控股股东侵害的制度安排。目前学术界关于公司治理的文献或关注于法律制度、政治途径以及市场竞争等外部机制,或关注于高管薪酬契约、董事会结构、内部控制等内部安排,对公司章程这一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准则的合约研究较为有限。事实上,公司章程是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和中小股东自我保护手段,能够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领域灵活地设定组织内部行为和活动的准则,以实现特定情境下的公司治理目的。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对于公司章程缺乏重视,不注重对公司章程中自主性条款的设置,导致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设置同质化现象严重。这一现象随着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有所改善,2006年出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对减少了章程条款中的强制条款,使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得到了强化。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民营企业更为关注章程中自主条款的设置,同质化条款相对较少,因此,本文研究范围限定在民营上市公司。
  在公司具有自主选择权的章程条款中,提名董事权条款与公司决策及公司治理直接相关,也是公司章程中衡量对投资者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公司往往会在章程中规定股东行使提名董事权所需的最低持股比例,达到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股东才有资格提名董事候选人,较低的持股比例设置意味着提名董事这一重要股东权力不再由大股东垄断,董事会不再受制于大股东,中小股东诉求可以得到董事会回应,从而有助于改善董事会治理水平,缓解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冲突,并最终带来公司绩效的改善。
  本文手动收集2007年至2016年间我国的民营上市公司提名董事权章程条款数据,对提名董事权章程的公司治理效应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1)大股东具有垄断提名董事权的倾向,股权越集中,公司越倾向于将股东提名董事所需的持股比例设置在较高的水平。(2)较低的股东提名董事所需持股比例可以提升董事会效率以及缓解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矛盾,并最终促进公司绩效的改善,公司章程中股东提名董事所需持股比例越低,董事会效率越高,代理成本越低,公司绩效也越好。(3)通过对提名董事权条款和其他主要公司治理变量的交互效应进一步研究发现,提名董事权条款通过增强或弱化其他公司治理方式的途径来发挥公司治理的效应。
  本文研究在理论及实践层面均有较大意义。在理论层面,本文的研究充实了公司章程条款设置、公司治理以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研究。在实践指导层面,本文的研究为中小股东运用公司章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经验证据,为目前市场上频繁发生的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缺失现象提供了一定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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