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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催生了网络交易合同这一新型合同。网络交易合同本质上还是合同,它离不开传统合同法领域的基本规则。但是网络交易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点,由此引发的一些新的法律问题,给传统的合同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和挑战。根据合同法律效力的判断标准,文章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在网络交易合同的主体方面,首先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问题。应该区分情况适当的承认未成年人网络交易合同的缔约能力。针对未成年人欺诈缔约的,则应更注意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赋予交易相对方单方合同解除权。电子签名是对主体身份的一种确认方式,如果电子签名本身已能正确识别当事人的身份,就应该认定其与手写的合同签名或印章具有同等的效力。自动电文系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关键在于看当事人是否有合理的授权。因为其自身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决策能力,因而将代理中的授权理论适用于电子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网络交易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主要涉及到网络环境下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以及电子错误的问题。我国《合同法》有必要对网络交易合同中的要约和要约邀请进行明确的界定。我国还需要尽快针对电子错误进行立法,明确电子错误的概念,合理界定其范围,对人为错误和计算机自动交易系统错误进行区分,并规定电子错误的救济措施。针对网络交易合同最常采用格式条款这个问题,我国法律需要完善相关规定,明确违反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解决立法冲突;并且加强行政规制,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网络交易格式合同备案制;推行网络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还要重视司法规制,完善争议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