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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出土的大量墓葬文书为我们研究自晋建立高昌郡以降该吐鲁番地区的社会面貌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实物史料,其中存在大量初唐时期的民事契约、官府籍帐及判词残卷文书,本文从民事债的角度来对这些资料进行梳理,以此揭示国家法律和民事习惯动态的法律调整的真实状态。我将这些出土文书所反映的债按照性质不同划分为契约之债和法定之债。本文第一章将契约之债按照契约标的的迥异而分为买卖、互易、租佃、借贷、帖赁(典买)、租借、雇佣七种契约之债,这是吐鲁番文书中占主体的文书部分,对这些频繁发生契约订立的格式和原则进行表层分析,频繁的契约行为反映了发达的商品经济,丝绸之路的商品交易的繁荣可见一斑。第二章列举了文书所见的法定之债,按照发生的根据不同划分为合伙、侵权、损害赔偿、婚约、赡养之债五种形式,这些债的发生以法律作为依据,反映了中国古代对违法伦理道德的行为,国家法律是采取严厉打击的。<WP=4>第 三 章 对 初 唐 时 期 西 州 发 达 的 商 品 经 济 中 , 为 何 出 现 大 量 的 土 地 租 佃 契 约 ,而 土 地 买 卖 却 异 常 稀 少 的 原 因 进 行 探 索 。 结 合 史 籍 和 籍 帐 的 记 载 , 我 们 发 现 西 州地 区 土 地 稀 少 , 远 远 达 不 到 国 家 均 田 法 令 要 求 的 “ 一 丁 百 亩 , 二 十 亩 永 业 , 八 十亩 口 分 ” 以 及 “ 狭 乡 减 半 受 田 ” 的 标 准 , 为 了 保 障 国 家 掌 握 土 地 , 农 民 能 够 分 得土 地 维 持 生 活 , 而 不 得 不 施 行 特 殊 的 “ 一 丁 十 亩 ” 标 准 的 均 田 政 策 以 及 均 田 土 地必 须 全 部 还 授 官 府 重 新 分 配 的 特 殊 措 施 , 其 实 大 部 分 农 民 只 不 过 获 得 一 亩 多 的 土地 , 这 是 造 成 初 唐 时 期 鲜 有 土 地 买 卖 而 形 成 之 债 , 因 租 佃 土 地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则数 量 众 多 的 主 要 因 素 。 再 加 上 一 户 分 配 的 土 地 位 置 分 散 , 均 田 农 民 为 了 耕 种 方 便而交换土地,也导致了土地租佃频繁的发生。同时西州地处边陲重镇,军事征战,也 会 造 成 生 活 关 系 的 不 稳 定 , 导 致 商 品 交 易 的 发 达 , 又 加 上 丝 绸 之 路 枢 纽 的 浓 重的 商 品 交 易 氛 围 对 西 州 的 商 品 经 济 繁 荣 创 造 了 不 可 多 得 的 外 在 地 域 环 境 。 最 后 将吐鲁番雇佣契约尤其以雇人上烽为重进行了原因分析。文 章 最 后 对 初 唐 时 期 西 州 对 这 些 债 的 法 律 调 整 机 制 进 行 总 结 , 我 们 认 为 : 封建 社 会 对 民 事 债 关 系 的 国 家 正 式 法 律 规 定 的 原 则 化 , 有 点 规 定 甚 为 模 糊 , 甚 至 出现空白,那么民间习惯调整则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证了民事关系的Ⅲ页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