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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和清算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司法人资格存续的最后阶段,能否有序、安全、公正、高效地进行解散和清算,对保护债权人、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流畅,降低国家管理成本,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目前理论研究和立法与国外相比有很大差距。首先一些基本概念尚不清楚,比如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的性质,股东是否可向法院诉讼解散公司,未清算而注销公司的法律效力,什么是特别清算,强制解散公司包括哪些情况,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是谁等。其次,国外有关公司解散和清算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在我国尚未完全确立,如除公司合并外公司的解散非经清算不能完成,清算中公司法人资格存续直至注销登记完成,普通清算因遭遇障碍或债务超过资产有不实之嫌时应进行法院主持下的特别清算,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应即刻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可以是数人也可以是一个人,设立无效应经法院判决且应进行清算等。再次,国外立法上的一些基本制度我国没有,如解散登记制度,股东出现僵局诉请法院判决解散制度,特别清算中的债权协定制度,清算人因违法或恶意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制度,司法特别清算制度,清算人的代表性制度,法院消极监督清算制度,帐薄及文件在公司解散后保存法定期限制度等。由于理论研究和立法的不足,造成了我国公司法人退出市场机制的严重混乱,损害了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增加了市场主体交易不安全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浪费了社会资源,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文章认为,完善我国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应借鉴和引进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统一我国有关解散和清算立法,在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程序诸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填补立法空白,创设法院解散公司制度,废除行政特别清算制度代之以司法特别清算制度,健全和严格违反清算规定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改变现行行政处罚范围偏广,民事赔偿范围偏窄,刑事追究空白太多的不协调状况),从而构筑起科学的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使之符合我国经济生活的客观需求,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向,并与国外立法通例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