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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来源、研究目的和意义。区域经济一体化勃兴、服务贸易异军突起,这是二战后、特别是“后乌拉圭时代”国际贸易不同发展维度上的重要特征。一方面,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集团)数量急剧增加;另一方面,近几十年来,服务贸易作为一个新的国际贸易领域引起了各国的普遍关注。随着区域性贸易协定越来越多地包括了服务贸易的内容,我们应当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因为,当前中国已经意识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掌握主动权的重要性并且与30多个国家展开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商建自由贸易区,其中包括了服务贸易的经济一体化。因此,本文欲从理论与实证的角度出发,阐明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而希望能够对我国开展区域合作、参与和驾驭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确定应当给予重点研究的问题。作为服务贸易多边化的成果,世界贸易组织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对成员方之间服务贸易的经济一体化协定,即区域性服务贸易协定进行了规定,涉及的问题包括“涵盖众多部门”、“取消实质上所有歧视”、“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壁垒”、“服务提供者和原产地”、“通知、通报、审查与监督”、“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劳动市场一体化协定”等七个方面的问题;这七个问题是多边体制内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协定)的合法性问题,是各个区域性服务贸易协定的共同性问题,是服务贸易多边体制与区域体制关系上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给予重点研究。在研究以上问题的基础上,应当考虑GATS第5条的完善和我国参与区域性服务贸易合作的策略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综合运用唯物辩证、比较分析、历史分析、案例分析、归纳、演绎等研究方法,分四章,对上述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主要内容及结论如下:
第一章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概述。主要介绍:1、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纳入及其动因;2、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的概念、渊源和特点,在分析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的特点上分两个层次:先分析了各个经济一体化组织(集团)服务贸易规则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的整体特点;3、GATS对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度性安排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对区域性服务贸易协定的三个实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即:是否“涵盖众多部门”、“取消实质上所有歧视”、“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壁垒”;每个问题占一节。具体做法上分两步:先结合GATS第5条从法理上分析这三个问题中相关的概念、理论、存在问题及解决,然后分析欧共体/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主要的区域经济组织(集团)的服务贸易规则并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第三章对区域性服务贸易协定的其他四个问题进行分析。即:“服务提供者和原产地”、“通知、通报、审查与监督”、“发展中国家参与的区域性服务贸易协定”、“劳动市场一体化协定”。本章结构和第二章相同,每个问题占一节。具体做法上也是分两步,不再赘述。
第四章基于第二、三章的法理、实证研究中所发现的GATS第5条存在的不足或争议以及主要区域性组织(集团)在该领域的立法实践,提出GATS第5条的改革建议、分析我国开展区域性服务贸易合作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本文的主要结论是:
1、尽管主要的经济一体化组织(集团)对服务贸易的规定还没有完全达到GATS第5条的要求,但是当前区域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程度已经超过了多边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经过对GATS第5条的完善并在该条的引导之下,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能够推动服务贸易多边自由化的发展。
2、应当给予发展中国家参加的区域性服务贸易协定以更多的灵活性,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发展,从而为多边合作提供更好的基础;对于发达国家之间协定,则应按照GATS第5条的要求进行较为严格的规制。
3、中国开展区域性服务贸易合作的法律对策主要有:研究、利用GATS第5条对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度性安排;研究、吸取其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集团)在服务贸易规则方面的经验;完善我国对外贸易法、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及统计体系;以规则为取向,适当突出硬法机制;参与和驾驭EIA的制定,积极影响未来多边服务贸易立法走向;规划“层次多样、地域交叉”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体系。